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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来源: 作者:肃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10/18 10:51:1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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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的执行工作涉及的被执行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破解执行难,不但需要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解决执行难,应抓住根本,着眼长远,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党委领导亲自部署,政法委统筹协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人民法院积极主动”的联动机制,合力破解人民法院执行难。

        一、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含义、特征及内容

        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是一个新概念,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结合工作实践,我认为表述比较准确的一种是:指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为平台,人民法院联合金融、工商、税务、公安、海关、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或义务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等办法,以促使或强制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工作机制。该执行制度与其他执行制度相比,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以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管理为平台;二是以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为途径;三是以公权限制被执行人的民事权利和自由为手段;四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司法执行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

                执行联动机制是整合各种执行协作资源和力量,联手参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其目的是借助全社会力量、通过多条途径、运用多种手段对执行环境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打破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一和被动局面。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包括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联动,执行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执行系统内部之间的联动以及执行与审判环节联动等。

        二、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意义;

                近年来,执行过程中,法院系统通过一系列的执行工作改革,在执行程序中推行规范执行措施、改善执行管理、提高执行艺术等方法,工作效能有了很大提高,但“执行难”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可执行线索难寻、应执行财产难动、协助执行人难求的“四难”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严重阻滞了司法执行功能的有效施展。其主要因素不在法院系统自身,而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作为社会化协作体制的执行联动机制,就成了社会各方的必然选择。执行联动机制的探索和建立,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要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抓手。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执行联动机制是保证执行信息制度和执行威慑体系落实到实处的举措,符合最高法院执行工作改革要求;二是执行联动机制是司法裁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效衔接,能有效应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三是执行联动机制让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如坠天网,挤压其生存空间,使其逃避执行所付出的代价明显大于积极履行的成本;四是执行联动机制具有强大威力和明显导向,有利于培育群众的法律信仰。

        三、肃州区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现状

        执行联动机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实践,在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方面,我院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克服了“单打一”的传统执行工作思路,主动汇报,积极协调,争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有力支持,加强执行联动,由区委政法委牵头,积极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初步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协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第二,与区纪检委、365易贷的钱还能拿回么_beat365在线平台网址_365bet最新备用网站市公安局肃州区分局等单位建立了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第三,提前介入,健全立审执配合机制。注重审执并重,鼓励当庭结清或采取保全、调解案件时设立担保等措施;第四,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我院于20105月底成立了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本院执行工作应急处置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第五,初步建立了执行联络员制度。

                由于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呈现出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结合以上措施和我院执行工作实际,执行联动机制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执行联动机制如何对接缺乏经验与规范;

        二是部门保护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协助执行义务的银行、保险、国土、房产、车辆、规划和企业管理等公权部门难求;

        三是地方司法权无奈扮演地方保护主义的配角。法院的经费必须由同级政府拨付,法院的财政与地方财政融为一体。此外,在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司法行政职务和人员均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委任、罢免或任免。正是这种权力结构上的隶属和依附关系,使法院执行工作往往“投鼠忌器”,不敢依照法律来硬手腕,造成执行工作缩手缩脚。

        四是立审执割裂,造成执行工作被动。审前准备工作不到位,财产保全不及时;审判法官只考虑案件审结,未考虑执行及社会效果,审理过程及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部分当事人执行阶段对抗情绪,不主动履行义务,严重阻碍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如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从而推动执行工作的发展。

        针对执行工作中及执行联动机制存在的上述问题,目前,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和落实执行工作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党委领导协调机制。党委的统一领导,是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联动工作机制来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党委成立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组织排查、清理阻碍执行的规定和文件;协调处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执行工作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法院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督促查处党政部门、领导干部非法干预执行的违法违纪行为;对于受地方部门保护和各种非法干预等重点执行案件,实行持牌督办。这样,才能促进并确保执行联动机制的持久、良性运作。

        二是成立执行联动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定期通报各联动成员单位工作情况。执行联动机制主体涉及单位众多,多数之间互不隶属,法院也不便发号施令,为防止执行联动机制“联而不动”,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常设的领导机构,所以建议成立以政法委书记挂帅、法院院长和各主要行政机关领导为成员的检查督办领导小组,负责执行联动的协同与疏导,办公室设于政法委,定期重点通报怠于执行联动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将执行工作纳入综治考核。

        三是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首先,为实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与执行联动机制的有机衔接,对进入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案件,作为“已启动执行联动机制案件”单独管理。这类案件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法院以专用文书将债务人名单及时通知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各联动成员根据名录对相关人立即采取限制措施;其次,在具体程序上,执行法院决定上网公布未履行债务者,应当经合议庭评议,报执行局局长审批,报上一级法院执行局备案;第三,实现与工商、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的资源共享,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记录,纳入相关部门的征信系统。

        四是逐步构建和完善协助执行网络制度。目前,我院初步建立了执行联络员制度,协助法院开展工作,以缓解执行难的借力执行机制。但需建立相关的执行联络员管理办法及奖励等相关的经费保障制度。执行联络员的工作内容具体为配合、协助法院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居住和财产情况,必要时参与法院现场执行,协助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并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疏导工作,参与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执行调解、和解工作;对于本村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的案件进行登记,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及时向法院提供信息;提供有利于执行的建议和方案,监督法院执行人员公正执法;积极宣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五是加强执行与审判环节联动,强调审判环节与执行环节的衔接与配合。审判环节必须考虑到执行环节,尽可能为执行创造条件,奠定基础。审前准备工作做得到位,财产保全及时,为日后执行赢得主动;审判程序公正、裁判文书说理透彻、当事人输赢明白,增进当事人的服判程度,减少对抗情绪,并在法律的感召下积极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为执行创造有利条件。

        执行联动机制是遵循执行活动本身规律、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公共治理思路解决执行难的创新之举。执行联动机制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在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体制部分明确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执行威慑机制,依法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执行的法律义务;推动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因此,执行联动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将会有利于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