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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区别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9/27 2:40: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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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难”是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因各种原因无法执行到位。事实上,法院执行主要是针对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执行难主要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坚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而“执行不能”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存在无法执行的情况。据统计,在法院受理的强制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左右的案件属于这种情况,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如中院执行的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案,该公司在我市共涉及16案,执行标的额1.8亿元,因被执行人已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中院启动“执转破”程序,将该案移送破产。类似的案件在我们的执行工作中还有许多,有的一个僵尸企业涉及数百件执行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大量的交通事故纠纷、人身伤害纠纷等,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无清偿能力。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对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即使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都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些案件不能得到执行不是人民法院执行不力,而是由于被执行人丧失清偿能力所致。它们或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市场风险,或属于社会风险。法院不能完全解决风险问题,不应将因市场风险或社会风险导致的执行不能归结于法院执行不力,这也是世界各国执行工作通例。在许多国家,执行不能案件不是通过执行程序解决的,多数是通过破产程序及社会救助等方式解决。

        社会公众要正确看待执行不能,不能把执行不能归结为执行难,不能把没有执行到位的案件均视为执行难案件,破除社会公众“执行万能”“不能执行兑现就是法院懈怠”的习惯性思维。请各位媒体人多多向社会大众介绍一些执行不能的相关信息,让人民群众了解执行工作面临的客观现实,搞清楚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社会风险所致,消除群众的认识误区、形成正确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