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信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执行信访人。
第二条 执行信访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归口管理原则,执行法院是信访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条 各法院执行局应有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全市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行使交办转办、督促检查、指导协调、调查分析、情况通报等职能。
第四条 各法院执行局受理执行来信来访的,应及时登记,并及时录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执行信访登记,实行一事一档,有访必登原则。
登记事项包括:来访(件)时间、来源、信访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案件当事人、执行法院、执行案号、来访(件)内容摘要、拟办意见等。
第五条 各法院执行局对案件当事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的以下事由,应当受理:
(一)执行人员具有法定回避情形,不依法回避的;
(二)执行人员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拖延执行、不予执行、久执未果或应当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采取的;
(三)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或无法律依据解除已被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财产的;
(五)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应当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而不变更、追加的;
(六)执行人员违法执行第三人财产或应当执行第三人财产而不予执行的;
(七)执行人员拖延发放执行款或其他财产及违反法律规定对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八)基层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不执行或拖延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的通知、裁定、决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的;
(九)其他属于涉执信访的事项。
第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受理法院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填写《来信来访处理单》;经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第七条 对以下信访事项,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一)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提出的信访申诉;
(二)无证据证明执行违法、执行不力、执行不公,或信访人信访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不属人民法院管辖或不属本院管辖的申诉信访;
(四)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各法院执行机构应建立信访日常接待制度,认真办理初信初访。对信访人反映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事项的,可采用预约接访,由信访接待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后确定接待时间进行解答。对执行当事人重复来访的,原则上由执行局(庭)长负责接待。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属执行异议的,告知、引导其通过异议程序解决。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转纪检监察室审查。
第九条 各法院执行局在审查执行来信来访事项时,应当阅读或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执行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
第十条 执行信访案件填写《来信来访处理单》的,执行局应当在30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书面审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需延期的须经本级法院执行局局长审批,延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上级法院交办的,上级党委、政府、人大或其他部门转办的信访事项应反馈相关部门并说明延期理由、时间。
第十一条 各法院执行局应积极做好辖区内上访老户的稳控工作,预防越级访、群体访、暴力访的产生。服从上级法院指令,严格落实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重点案件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信访案件化解工作责任机制。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经基层法院书面答复,信访人仍然不服反映至中级法院的,中级法院负责接待、解答,并视情通知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上报相关信访案件的情况,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携卷汇报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信访人越级向中级法院信访的,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在接到信访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访材料及拟办意见录入“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并转交至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按《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申诉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列明的处理方式办理。
第十四条 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执行申诉、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执行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执行信访事项的;
(四)不落实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执行法院执行局收到改进建议之日起7日内反馈执行信访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上级法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办理系统”转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甄别,并于30日内反馈办理信息,在系统内上传文书并报结,中级法院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上报。
最高人民法院交办的涉执信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同时向中级法院书面提交案件情况报告及化解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对各基层法院转处、督办的信访案件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各法院当年执行工作考评。
第十七条 在办理执行信访申诉案件中,发现有关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并可视情况会同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法纪责任:
(一)执行信访案件数量大或化解率低的;
(二)对于初次申诉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纠而不果,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三)不执行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监督要求的;
(四)推诿、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申诉事项的;
(五)对于重大信访申诉事项和申诉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中级法院要求对具体案件上报结果、情况说明等而未及时上报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各法院执行局应对本级信访、来市访、赴省访、进京访案件统一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信访件登记、相关领导批示、受理告知、受理告知送达回执、调查记录、约谈或协调会议记录、相关证据材料、处理(答复)意见书、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执或邮寄凭证。并对信访案件统一保管、妥善保存、收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执行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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