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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证责任你应该知道这些事

        ——敦煌市法院法官开讲系列之二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作者:易小艺、何运韬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4/19 3:48: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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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100000元,借期一年,丙与丁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欠条丙丁均签署“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甲还款50000元。后甲外出逃债,下落不明。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还款,丙丁承担担保责任。法院经公告送达、开庭,诉讼中丙丁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意见一:虽然甲已还款50000元,丙丁仍应在50000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丙丁签署的担保意见中明示在50000元范围内担保担保的本意是保障债权人利益。

        意见二:甲已还款50000元,剩余50000元,丙丁各在25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丙丁在借条中保证的比例占总债务百分之五十,仍应按剩余债务百分五十承担担保责任。

        法官开讲: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担保有五种方式,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就本案而言,涉及到的担保方式为保证,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属于典型的人保、约定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对于保证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只有在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可具体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也是有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具体到本案,借条中丙丁明示在50000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属于保证范围的明确约定,同时亦属于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到期后,无论甲是否还款50000元,乙均享有向丙丁主张还款50000元的权利,并会得到法院支持。为此,在本案中,丙丁仍应在50000元限额内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