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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已赔偿受害人损失 人身保险还能再赔吗?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作者:马兴霞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1/23 10:59:21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已经通过调解从侵权的第三人处获得完全赔偿,保险公司能否以医疗费用具有财产性质应当实行补偿性原则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呢?2016年8月9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此而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经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石某给付保险金3000元。
            2014年4月9日,石某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塔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金塔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项下为保险金额2700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3000元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止。
            2015年2月1日,石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事发后,石某住院治疗治疗23天,共花费医疗费28504.12元,其受伤已构成十级伤残。石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等已经通过调解由交通事故责任方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
            石某向人寿保险金塔公司理赔,要求人寿保险金塔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其医疗保险金28504元,伤残保险金100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石某已经接受意外伤害中第三人的赔付,因此保险公司不必承担责任。石某向金塔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寿保险金塔公司赔偿。那么,意外伤害中第三人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自己投保的人身保险还能在赔偿吗?
            金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中,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的范围,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权利人依法既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主张权利,除非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在权利人获得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石某与人寿保险金塔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有免责约定,即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所产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对于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被告没有向投保人明确告知。同时,根据《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规定,明确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重复受偿。石某发生意外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在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后仍可以向人寿保险金塔公司请求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