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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瓜州法院:《合同法》告诉你为何不种地却要交租金

        来源:瓜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程万兵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8/8/9 3:09: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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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2016年5月3日,原告高某与被告李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土地48.5亩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15年,自2016年1月起至2030年12月30日至租金每年每亩6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5月将土地交付给被告种植枸杞。2016年,被告种植枸杞一年交清了全年租金。2017年,被告因枸杞市场价格疲软,收益差,擅自放弃了枸杞地的经营管理,并将种植枸杞地撂荒,至今未向原告交回土地,也未向原告交纳2017年全年2018年上半年租金。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2017年全年2018年上半年租金43650元。案件审理中,被告以2017年2018年没有耕种原告土地为由拒绝给付租金。

        瓜州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给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租金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提供其已将土地退回原告的证据,故其提出没有耕种就不承担租金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金43650元。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分析,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在出现法定情形时可以经过双方协商或者依法解除合同。本案被告完全可以以枸杞市场价格疲软、收益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但被告未能依据该条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单方面放弃土地的经营管理,造成未种地还要承担租赁费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