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的当事人原是朋友关系,2016年10月5日,被告栗某向原告冯某购买一批宠物狗,价值36500元,在原告交付标的物后,被告栗某向原告冯某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冯某多次要求栗某支付欠款未果后,起诉至金塔县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栗某给付欠款36500元。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栗某辩称,在购买宠物狗、写欠条的时候自己没有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所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该无效,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过审理查明,被告栗某虽没有年满18周岁,但在进行买卖行为时已满17周岁,且在之前就以打工为生。《民法总则》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该案,被告在进行买卖行为时已满17周岁,且在之前就以打工为生,被告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栗某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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