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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直播间--肃州区法院为您带来法律大餐(借款合同、民间借贷相关问题解答)

        来源:肃州区人民法院 作者:张文静 责任编辑:肃州区法院 发布时间:2021/12/17 16:26:37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关注法制动态、传播法治声音,欢迎大家来到肃州法治直播间”,主持人甜美的声音响起,肃州法治直播间每周二、周五的下午4:30分与大家见面。在这里,你将获得免费的法律大餐,掌握最新的法治资讯。今天与大家见面的是由肃州区人民法院主办的“法在身边”专栏,由肃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助理张文静与大家一起讨论关于借款合同中相关的法律问题。微信图片_20211109175408_副本.jpg

        一、借款合同的利率该如何约定,受法律保护的上限为多少?

        此处需要区分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指的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民间借款,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针对民间借贷。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其中对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中关于利率的规定,主要做了如下两处调整:(1)将民间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从24%降至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统称为LPR);(2)不再设类似《民间借贷规定》中年利率24%-36%之间自然债务的灰色地带。因借款利率问题属于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此处,需要给大家详细解释一下。第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将实际调低至15%左右。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最新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贷款年利率为3.85%,五年期贷款年利率为4.65%。此次修改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一年期LPR的四倍,本月到下月19日一年期LPR的四倍即为15.4%。也就是说,此次修改之后,民间借贷纠纷中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从原来的年化24%调低到15%左右,如果LPR长期走低的话,法院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也将长期走低。第二,利率保护标准从24%、36%,两条线改为四倍LPR的一条线。按照新的修改规定,彻底取消类似于民间借贷规定中24%到36%的灰色地带的规定,一旦发生诉讼超过四倍LPR的超付利息,借款人有权请求予以返还,或用于冲抵合法有效的剩余本息。第三,民间借贷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也应和约定利息合并后一并纳入四倍LPR上限内进行考量。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现实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款该于何时进行返还,债权人于何时主张借款人返还?

        有约定按照约定,无约定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如果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利息么?

        如果债权人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借款时约定了利息,则视为没有利息;如果约定不明确,借款合同双方可以达成补充协议的,或者以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视为没有利息。但以上均可以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逾期利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一)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