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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 金塔县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据名务必书写正确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陆振鑫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12/20 16:01: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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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民事主体之间因买卖、借贷等需要,往往会签订合同、书写借条。在书写借条、合同、协议等重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时,切记要看清签名是否与身份证名字一致,身份证号码有没有写错,金额、时间等重要内容都要书写正确,以免造成争议或不必要的麻烦。

        近年来鼎新法庭审理的案件涉及借条签名、借款金额、日期等书写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是通过法官的努力调解和裁判,绝大部分当事人的权益都得到了维护,但是仍然有个别案件,作为法官也无能为力,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1:白某诉张某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件中,张某新向白某出具了房租收条,署名“张某新”,原告仅是在被告出具收条时,口头听说了其住址,在起诉时被告已下落不明,办案人员在辖区内多方查找,都是查无此人的结果,最终发现有名为“张某兴”的一人与原告诉求的事实较为接近,但是苦于收条中并没有注明家庭住址,也没有备注身份证号码,最终该案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例2:李某诉万某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件中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双方产生租赁关系以后,万某新向李某出具了欠条,署名“万某新”,并未注明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现被告已下落不明,李某向法官提供的被告是其相识的名为“万某兴”的身份证号码和家庭住址,法官发现欠条的署名和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不一致,仅一字之差。而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证实欠条的“万某新”就是其提供的“万某兴”,最终该案也以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案例3:刘某诉康某民间借贷纠纷。该案中,原被告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在起诉中,法官发现双方对借款利息的约定书写为“利息1.4”,法官询问原告该利息是如何约定的,原告称是双方约定为1.4%,而被告则称是“忘了”,原告再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的约定究竟如何,案的情形属于典型的对利息约定不明,最终原告对利息的诉求未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醒:在实践中,如果债务人的签名、金额等关键信息与身份证信息不符,在双方无纠纷时无所谓,一旦发生纠纷就非常麻烦。所以一定要准确核对债务人出具的条据的名字、金额、日期等关键信息,必要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身份证明的背面出具条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