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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日一谈]深挖事实寻真相 一身正气护民利——张霞明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白银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1/3/26 15:37: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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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诉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索要劳务费一案,是一起二审发回重审后又上诉的案件,给主审法官张霞明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办理该案,张法官进一步坚定了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决心,也努力践行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

        该案首次一审判决认定了冯某提供劳务的事实,但认为因劳务费未结算,且冯某未申请劳务费鉴定,故判决驳回了冯某索要劳务费用的请求。冯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对劳务费单价已有书面约定,且其已提供了施工时自行测量的数据,如确有必要,其愿意申请鉴定。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否认书面协议的效力、否认冯某提供其中部分劳务的事实,对冯某自行主张的劳务量不予认同,而其自身对何人向其提供相关劳务以及劳务量陈述不清。该项目部违反常理的陈述使得二审法官张霞明觉察到一审对该案的处理有失公允,遂经合议庭评议将本案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经过重审作出判决,认为冯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因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故再一次判决驳回了冯某的诉讼请求。冯某仍不服提起上诉,张法官经过阅卷,发现一审法院重审程序存在诸多问题:首先,一审法院未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其次,冯某开庭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以冯某未提前三日申请为由未予准许,该处理于法无据;另外,一审法院未依法就劳务量鉴定问题向冯某释明。

        冯某在二审中申请证人出庭、申请就劳务量进行鉴定。某建筑公司项目部不同意鉴定。在合议庭决定准许鉴定后,某建筑公司项目部拒绝配合选择鉴定机构,并多次拨打张法官手机表达不满,主张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经张法官耐心解释目前仅处于审理阶段,启动鉴定不代表必然改判,但该项目部代理人仍言辞激烈,不予配合。依法启动的鉴定程序不会因为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鉴定而终结,最终,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与冯某所主张的劳务量相差无几,且略大于冯某所主张的劳务量。开庭审理时,法庭要求某建筑公司项目部就鉴定报告发表质证意见,该项目部拒绝看报告亦不认可。合议庭对鉴定意见从形式、内容等方面全面审核后,予以采信。

        项目部主张其与冯某已在2014年初春节前夕就劳务量进行了结算。当法庭要求其提交结算单时,其却说结算单由冯某和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持有,其并不持有,也不清楚结算价款。该陈述不符合常理,冯某表示双方并未结算,因春节前农民工要工资,该项目部支付部分工资却要求其在“人工费已结清”的格式收条中签字,事实上,春节过后,其带领工人们又继续提供劳务近半年时间。针对双方不同陈述,谨慎起见,张法官庭后通过拨打“114”查号联系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该劳动部门经过查阅档案后回复并无相应事件存档资料,亦无所谓存档结算单。通过核实,张法官对于双方未结算的事实进一步内心确信。

        项目部否认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冯某主张书面协议由项目部工作人员李某根据项目部领导指示书写,法庭要求项目部提供李某联系方式拟通知出庭作证。该项目部表示李某已经离职,无法联系。庭审结束几日后,冯某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目前可能供职的地点。张法官和书记员在相关工地多方打听寻找后,终于找到了李某,李某却表示其工作繁忙不愿出庭。对此,张法官已做好预案,当场即对李某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形成书面笔录,李某承认书面协议系其书写。书记员通知该项目部来法院就对李某所作的调查笔录发表质证意见,该项目部看完调查笔录后反应强烈,主张“庭已开完,不应再调查”,并指责办案人员与当事人以及证人串通一气。面对该代理人的无理指责,张法官镇定自若,依然耐心向该代理人释法析理,该代理人拒签笔录拂袖而去,张法官让书记员如实记录并签字入卷。

        最终,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张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对某建筑公司项目部的协议无效抗辩、人工费已结清抗辩、诉讼时效抗辩等逐一分析论证,证实其上述抗辩均不能成立,终审改判支持了冯某索要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的办理,体现出法院人不辞辛苦探求事实的决心和毅力,也彰显了一名合格法官不畏艰险、追求正义的神圣使命。判决结果保障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