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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中院召开毒品犯罪案件审理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2/6/28 8:23:3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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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禁毒工作,6月24日上午,金昌中院召开了毒品案件审理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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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会通报了2021年以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2021年至今,全市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一审案件10件15人。其中贩卖毒品案件7件 11人,运输毒品案件1件1人,非法持有毒品案件 2件2人。共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4人,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5人,重刑率达66.7%,共判处财产刑25.9万元。审结二审案件 4件6人,其中2件维持原判,2件撤回上诉。 同时,发布会还通报了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并就当前和下一步人民法院如何做好禁毒工作等媒体较为关注的问题逐一作了详细的解答。


        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翟某某、田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罪,张某某妨害公务罪

        (一)基本案情:

        2019年2月9日,被告人翟某某通过快递给永昌县吸毒人员曹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65克。同年2月16日,曹某前往山西与被告人翟某某商定,以每克550元的价格在陕西省交易甲基苯丙胺500克。2月22日,被告人翟某某以人民币15万元从被告人田某某处购得甲基苯丙胺500克。当日,被告人翟某某指使被告人韩某某携带从田某某处购买的毒品前往陕西与曹某指派的人李某进行交易。被告人韩某某通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匕首与其驾车共同前往陕西。2月23日零时1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携带毒品并指使张某某跟随,后与李某进入服务区男卫生间交易。交易完成后,李某抱住被告人韩某某并警告“警察,别动。”布控在隔间的三名警察立即实施抓捕。被告人张某某进入卫生间看到韩某某被抓,即手持匕首对实施抓捕的警察乱砍乱刺,致三名警察受轻微伤。二被告人欲逃跑时被布控在卫生间外的警察抓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97.85克,含量为79.73%。当日1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被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4.47克;18时许,被告人田某某被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资人民币15万元。综上,被告人翟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6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502.32克;被告人田某某、韩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97.85克。

        (二)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田某某、韩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翟某某、韩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因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可对被告人翟某某、田某某、韩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持刀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致三名警察轻微伤,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田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韩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涉案毒品数量大、跨省交易的毒品犯罪案件。该案中,被告人有极强的反侦查能力,且案件社会危害性强,侦破抓捕难度大。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所起作用和具体情节依法对三被告人均判处了十五年有期徒刑;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性质,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该类犯罪依法严惩的态度。本案在适用附加刑时,充分发挥财产刑的作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切断其再犯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马某某、马某某某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某与本市吸毒人员石某某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2021年1月5日,马某某用马某某某提供的5000元从“黑麦”处购得毒品,后又掺入一瓶磨碎的 “吡拉西坦片”。1月7日,马某某某携带毒品前往金昌交易,在连霍高速安门服务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马某某某处缴获毒品海洛因40.23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考虑本案中存在毒品掺入药物等情节,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

        (三)典型意义:

        依法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积极参与禁毒工作是人民法院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任务,要毫不动摇的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累犯、毒品再犯等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大的罪犯要从重处罚。本案中,一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另一被告人系累犯,二人主观恶性深。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该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切实分化瓦解毒品犯罪分子,预防减少毒品犯罪。 

        案例三:马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2日14时许,刘某(另案处理)与马某某(在逃)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当晚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某受马某某指使携带毒品乘坐马某某轿车从广河县三甲集出发至金昌。3月13日9时许,刘某、高某与被告人马某某某在本市金川区宁远堡中牌村路口以93800元价款交易毒品3包。当日刘某、高某被抓获,从刘某住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99.68克,从高某住处缴获毒品海洛因117.27克。综上,被告人马某某某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316.95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马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有证人刘某、高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辨认、指认笔录,视频监控、司法鉴定意见书、通话录音、通话清单、银行交易明细及被告人马某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犯罪分子在临夏购得毒品后贩卖至金昌的案件屡见不鲜,毒品上线卖家通常不露面,而是雇佣其他人携带毒品前往金昌交易,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携带毒品从广河县至金昌进行贩卖的案件。被告人马某某某尽管没有参与商议毒品交易事宜,但其携带大量毒品从外地至金昌交给毒品买家并收取毒资,在该贩毒案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具体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体现了对此类贩卖、运输毒品的严惩。

        案例四: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日13时许,孙某(已判刑)与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让被告人李某帮忙收取藏匿毒品的快递,被告人李某同意。10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某接到“联合快递”快递员电话后在其家楼下收取一印有“五洲马”字样的白色快递盒,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快递中的开口核桃内查获毒品海洛因16.3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物流配送服务越来越便捷。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隐匿真实身份,通过网络进行毒品交易、付款后利用快递物流行业寄递毒品成为毒品犯罪的一个新特点。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明知是藏有毒品的快递而收取,毒品数量达16.36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案例五: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23日10时许,吸毒人员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400元,当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金川区融兴嘉苑11栋楼前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毒品海洛因0.87克,从刘某某处扣押毒品海洛因0.16克。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三)典型意义:

        零包贩卖毒品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也是毒品传播的主要途径,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较高,社会危害性较强。为有效遏制毒品蔓延,在严厉打击大宗毒品犯罪的同时,必须坚持依法打击零包贩卖毒品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并且先后因多次零包贩卖毒品被判处过刑罚,人民法院据此对其依法从重处罚,体现了对此类末端毒品犯罪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