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终审宣判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一案,这也是实行知识产权案件民事、行政、刑事“三审合一”机制后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二审案件。
一审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刑初627号判决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7月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未取得商标权人许可,购进商档白酒假包装盒及低端白酒后进行灌装,2018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在出租房内查获已经灌装好的多款高档白酒共872瓶,案值18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扣押并销毁没收假酒及相关灌装工具。上诉人苏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二审受理后,审判团队积极与司法局进行联系,为上诉人办理了法律援助律师的指派工作,并前往看守所对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进行了询问,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审理和调查。经审理,二审法院认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于充分发挥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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