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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年前兰州站抢劫案一审判决生效

        来源:刑庭 作者:祁思瑄 责任编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1/4/25 15:38:3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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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全景 - 副本.jpg

        2021年3月24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抢劫罪一案,当庭进行宣判,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案件发生在2003年4月29日深夜兰州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寄存员身中多刀遇害身亡,700余元营业款被抢。因凶犯作案手段残忍,案发于火车站,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十七年来,公安机关始终未放弃对真凶的缉查。2020年,通过对现场遗留血迹再次分析比对后,锁定被告人曹某某、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被告 - 副本.JPG

        经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兰州铁路运输分院提起公诉,兰铁中院依法受理。该案由副院长李旭艳担任审判长,刑庭副庭长苏静主审,业务能手涂海峰法官参加合议。为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合议庭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辩护人及被害人家属沟通和协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双方家属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部分进行调解。调解中,合议庭既考虑到被害人家属的心理感受,也顾及到被告人家庭的生活状况,释法说理,经过细致入微的调解工作,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表达了深切的歉意,答应给予被害人家属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也向法院提交了谅解书,并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撤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二被告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法庭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告知被告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后,核实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节。但在法庭调查阶段中,曹某某突然推翻以前的供述,不承认持刀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如果曹某某坚持当庭的供述,将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法庭和公诉人对被告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告知不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当再次询问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认罚时,被告人曹某某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在庭审的最后陈述中,被告人曹某某、王某当庭认罪悔罪,并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歉意。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赔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