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将至,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庭与民事审判庭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在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职能作用,敢于创新,审慎审查“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见索即付保函)”。1月27日,执行法官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赴东乡族自治县甘肃银行依法对中铁某集团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涉案保全标的780余万元银行账户存款予以解除冻结,这也是兰铁两级法院适用银行反担保函解除被保全人账户首个案例。审慎运用“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既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期待利益,又充分释放了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性,解决企业被保全时账户冻结、资金占用等风险,极大的促进了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提升,亦是兰铁法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优化营商环境的缩影。
申请人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购供货发生纠纷,申请人青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被保全人名下银行存款8618370.18元。执行庭进行足额保全后,被保全人由于企业资金被冻结,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提出反担保。招商银行兰州分行以保函形式解除财产保全冻结账户,保函载明担保限额不超过7806865.34元,保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因该次解除保全行为给申请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的,在收到法院书面通知等相关文书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向法院偿付累积不超过担保限额的款项(见索即付保函)。执行法官向申请人告知、审查银行保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认真进行合议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准许被保全人的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存款7806865.34元的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申请保全人胜诉权益的实现,本院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也充分认识到过度保全、恶意保全等不当保全,会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行,导致企业支付障碍,履行违约甚至资金链断裂,不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损伤营商环境,也违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民事诉讼公平、公正、平等保护原则。下一步,本院执行局将继续总结执行经验,探索执行新举措、新办法,在扎实落实好各项便民举措的同时,注重优化营商环境,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每一个当事人的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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