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欢迎访问 天水法院网,今天是 2023年02月12日 星期日
        县区法院: 秦州区 | 麦积区 | 清水县 | 秦安县 | 甘谷县 | 武山县 | 张家川
        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

        见财起意,男子因扒窃手机获刑八个月

        来源:麦积区法院 作者:糟希希 责任编辑:麦积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1/3/2 10:28:29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麦积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手机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麦积区一马路夜市扒窃手机一部,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后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中心认证,被窃手机价值2864元。经查,被告人李某曾于2017年2月在麦积区二马路扒窃手机一部,这是李某第二次因扒窃手机被办案民警当场抓获。

        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该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需要注意的是,普通盗窃行为要成立盗窃罪时须符合盗窃数额或盗窃次数的要求,但扒窃因其对被害人存在潜在人身危险、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扒窃行为的容忍程度更低,对扒窃数额和扒窃次数均没有要求。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何为扒窃行为”有明确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因此在公共场所盗窃手机、钱包等随身物品的行为属于扒窃,不论财物价值几何,将以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