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2日上午,榆中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受贿一案,该案系监察体制改革后榆中县监察委首例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榆中县监察委组织各乡镇20余名干部参加了旁听。
被告人刘某,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研究生学历,甘肃省清水县人,原兰州仲裁委员会干部,2016年4月至2017年4月临时担任兰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案件审理部负责人。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底,兰州港联生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相关人员杜某(另案处理)以咨询仲裁案件为由,通过他人宴请认识了时任兰州仲裁委员会案件审理部临时负责人的刘某。2016年11月8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港联公司和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之间的合同纠纷仲裁案,被告人刘某担任该仲裁案秘书,并向港联公司推荐了仲裁案件代理律师,经双方委托代理人共同选定石某(另案处理)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经被告人刘某推荐,港联公司选定李某(另案处理)为仲裁员,城关区政府选定朱某(另案处理)为仲裁员,三人组成该案仲裁庭。在该案申请仲裁前后,被告人刘某多次接受申请方港联公司董事长张某(另案处理)、港联公司董事长助理冯某(另案处理)、港联公司相关人员杜某的宴请,并向港联公司约荐宴请另外两位仲裁员石某和朱某,宴请期间,杜某请刘某在港联仲裁案中给予港联公司关照和帮助。2016年11月在该案仲裁委选定之后的一天,杜某、冯某等人在港联公司法人张某的授意下,在阳光怡园小区对面的银滩雅苑小区东门送给被告人刘某50万元现金。后被告人将该50万元先后用于购买车位、汽车、房屋装修、偿还房贷及信用卡欠款和购买手机等个人开销。同时在该起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为港联公司缓交仲裁费提供便利。
庭审中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表示认可。辩护人认为刘某虽构成受贿罪,但其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将延期宣判。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榆中法院准确把握监察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协同做好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的衔接,确保审判程序与监察程序协同有序配合,实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次公开庭审使庄严的法庭成为廉政讲堂和法治课堂,充分显现了对于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功能,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