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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星期一,农历闰四月廿四
审判案件新闻
5人污染环境案尘埃落定
各领其刑并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甘肃矿区法院依法对一件污染环境案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马某强、马某云、朱某照、张某、黄某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5月至11月,马某强租赁嘉峪关市峪泉镇田生福大院和嘉峪关市嘉玉矿山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西院,在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伙同张某、马某云、朱某照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瓶进行炼铅对外销售牟利。其中2018年11月,马某强、马某云、朱某照合伙期间,非法收购废旧铅蓄电瓶827.464吨进行拆解炼铅。期间,张某帮助购买联系部分废旧铅蓄电瓶,黄某受雇开车拉运所拆解的电瓶和过磅等工作。后公安人员在田生福大院内查获未拆解的废旧铅蓄电瓶82.5吨、已拆解的电瓶外壳328.92吨、已粉碎的电瓶外壳颗粒8.08吨、拆解的铅板15.86吨、倾倒的电瓶电解液45.6吨。经检测,该院内倾倒电瓶电解液的渗坑内的液体具有强酸性,该院内及渗坑内的土壤呈酸性,铅、锌污染明显。
另查明,处置被上述五被告人污染的相应土壤,以及炼铅过程中产生的浮渣和底渣、铅冶炼过程中集(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及炉体等危险废物的费用共计217.09万元。
嘉峪关市城区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强有期徒刑四年、马某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朱某照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有期徒刑二年、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各处罚金,判决五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嘉峪关市城区检察院危险物处置费217.09万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向甘肃矿区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改判缓刑。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上诉人请求缓刑的上诉理由均不予支持。遂于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赌博为名 行诈骗之实
张某某等8人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
6月9日,临夏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某等8人涉嫌赌博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整个庭审活动历时10个小时,并当庭进行了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招揽赌博人员,长期在临夏市、永靖县两地的宾馆、茶园、住宅等处聚众赌博,提供赌资,抽头渔利;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在赌具中弄虚作假,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取财物;纠集被告人丁某某、尹某某、魏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以暴力、“软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收取高利赌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张某某为首,丁某某、尹某某、魏某某等较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法院审理,对被告人张某某犯赌博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2万元,陈某某等7名被告人依法判处了6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借贷有风险
谨防套路被诈骗
近日,民乐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诈骗案,被告人肖某构成诈骗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17位被害人先后在网上办理信用卡或贷款时,被告人肖某某以收取手续费、保证金、走银行流水为由,欺骗被害人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或者骗取被害人手机验证码后转走其账户资金,再将到账资金分解为多笔转入指定户名的银行卡。被告人肖某某与他人事先通谋,以其租房为犯罪窝点,购置POS机、收集他人银行卡,在获知被害人被诈骗资金到账后,通过POS机刷卡转账、银行取现或指使他人刷卡套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共计203400元,并提取3%的报酬。至案发时,公安机关在湖北省安陆市肖某租房内查获有开户名及开户信息的银行卡22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15万元;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参与大部分诈骗犯罪、量刑过重为由,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掖中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名同姓汇错款
不当得利该返还
近日,陇西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同名同姓汇错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原告与被告同名同姓,均叫董某某(为方便区分,下文原告称“董某甲”,被告称董某乙)。2019年,原告董某甲因病住院,出院后根据救助政策,保险公司应给付其73967.59元。疏忽之下,保险公司将本应由董某甲所得的钱款打入被告董某乙的账户。
误会发生后,经所在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由董某乙于2019年12月31日前分两期向董某甲返回全部钱款。调解协议达成后,被告董某乙如期支付了第一期款项,但对于第二期款项,虽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原告本人多次催促,被告一直迟迟不还。无奈之下,董某甲于2020年3月将董某乙起诉至陇西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对被告释法说理,深入浅出地向其解释法律中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最终,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前返回原告剩余款项23967.59元。目前,被告已如期付清全部剩余钱款。
被控9项罪名!
齐某鹏、文某平等23人涉黑案开庭审理
被控9项罪名!
6月9日,华池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齐某鹏、文某平等23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该涉黑案被指控9项罪名,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是甘肃省挂牌督办的重点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齐某鹏、文某平依托成立的空壳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放高利贷款,采取扣除“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虚增、累加债务,组织、指使成员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强索催收债务,大肆聚敛钱财,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齐某鹏、文某平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魏某、韩某利、阎某钱、王某、王某波、李某菊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康某、张某珍、任某、翟某驰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自形成以来,采取暴力殴打、拘押看管、威胁恐吓、寻衅滋事、尾随滋扰、聚众造势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共41起,造成1人轻伤、3名被害人自杀未遂,多名被害人长期离家在外躲债等严重后果。所得利益部分用于非法放贷、支付成员工资等,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查封涉案房产121处、住宅小区停车位89个,扣押涉案车辆9台,冻结、扣押涉案资金、孳息72.66万元,累计涉案房产、车辆价值6331.4382万元。齐某鹏等23人上述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严重危及当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恶劣影响。华池县检察院以被告人齐某鹏、文某平、韩某利、魏某、阎某钱、李某菊、任某、王某、王某波、康某、包某欢、李某龙、张某、张某珍、文某、王某琦、贾某乐、樊某洲、崇某、米某锋、刘某博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华池县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齐某鹏等2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立案后,华池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提前介入把握案情,组织公诉人、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庭审中,法庭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该案的公开开庭审理,极大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和满意度。
信息化技术助力审判
“云审理”六地联动开庭
6月9日,高台县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远程视频连线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盛某荣、屈某、杨某杰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避免人员流动造成在押人员交叉感染,高台县法院运用“云间法庭”远程庭审系统,与高台县检察院,高台县、临泽县看守所及张掖市、高台县的辩护人通过电脑或手机终端六地连线,进行了“云”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盛某荣、屈某、杨某杰3人为攫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某商贸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依托,多次向社会不特定的多人非法放贷。在索取债务过程中,盛某荣、屈某、杨某杰伙同社会闲散人员贾某达、张某健采取语言威胁、恐吓、辱骂、滋扰造势、拘禁、殴打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担保人偿还高额利息或以物抵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使借款人产生心理恐惧,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 4名在押被告人在看守所提讯室内通过手机或电脑视频终端受审。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各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
以暴力、软暴力方式索要债务
马某福等5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开庭审理
近日,白银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马某福等5名被告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7年12月间,被告人马某福、郝某茂纠集被告人张某忠、魏某成、卢某帅多次以殴打、堵门、扣押车辆、跟随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方式索要债务,形成了以被告人马某福、郝某茂为主要成员,张某忠、魏某成、卢某帅3名被告人为相对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马某福、郝某茂、张某忠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魏某成、卢某帅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合议庭准确把握庭审节奏和重点,有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时归纳总结庭审中的焦点问题,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流畅、秩序井然。为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该案庭审同步进行互联网直播。案件将择期宣判。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倾某某等16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一审开庭
6月12日,陇西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倾某某、柴某某、沙某等16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3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倾某某、柴某某、李某、曹某某等16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伙结帮聚众斗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部分或全部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倾某某、柴某某、沙某作为陇西县金壕娱乐会所股东,在会所经营期间经常与作为会所员工的被告人李某、曹某某、史某某、范某某有分有合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庭审中,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控辩双方围绕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对法律适用及量刑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整个庭审正常有序。案件将择期宣判。
执行案件信息
失信限高显威力
被执行人受限忙履行
“喂,法官,您好!我是张某某,是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我愿意把法院判决退还的彩礼钱马上付清,一定要把我从‘失信黑名单’中屏蔽了,我还年轻,信用不能有污点。”近日,玉门市法院执行局一法官接到这样一个电话。
打电话的张某某,是一起退还婚约彩礼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向玉门市法院申请执行,玉门市法院随即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躲避执行,拒不偿还,办案人员经过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符合报送为失信人条件,该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随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没想到的是被执行人立马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案件款,案件顺利结案。
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
司法拘留彰显法律威严
6月13日,被执行人黄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成县法院处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2016年3月,被告黄某雇佣原告李某等六人在甘南州舟曲县工地干活。工程结算后,黄某未支付六原告的劳务费。经多次催要,黄某仅出具六原告的劳务天数及劳务费记账凭证2张,无奈之下六人诉至成县法院。一审判决由黄某给付六原告劳务费共计2586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六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黄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督促其履行义务,但黄某都置若罔闻拒不执行。6月11日,执行人员依法将黄某传至法院,并耐心对其释法明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但黄某仍然态度坚决,拒不执行给付义务。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威严,6月13日,依法对黄某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
主动履行“不乐意”
强制腾房“不手软”
输了官司却“赖”着房子不走人,用谎言当挡箭牌、拒接执行法官电话,使出各种“赖招”对抗法律,让房屋竞买人付了款却望房兴叹。面对这样的老赖“钉子户”,2020年6月11日上午,平川区法院依法对已拍卖的一所房屋进行强制腾房,顺利将房屋交付竞买人。
朱某系该起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2017年,平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与白银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朱某系该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以其名下一处位于平川区十字街附近的房产作为担保抵押,从富登银行借款300000余元。贷款发放后,朱某未能按照合同如实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9年2月,朱某尚欠富登银行本息2200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平川区法院执行法官多次与朱某沟通,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耐心劝说其配合法院执行,但朱某态度蛮横,多次向法官隐瞒其行踪,狡辩称自己不在平川区,无法从该房屋内搬出,故意拖延案件执行进度。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平川法院依法启动司法拍卖程序,经过两次公开拍卖(第一次流拍),最终由竞买人周某拍下。
6月11日,平川区法院执行局、司法警察大队10余名干警奔赴执行现场,执行干警随即打开房屋封条,对屋内物品进行搬移;在社区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干警依次对房屋内每一件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最后由搬家公司运送至指定的仓库内封存;执法记录仪和相机对整个腾房过程进行录像,强制腾房整个过程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执行干警经过5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将腾空的房屋顺利交与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