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速览
每周三分钟
速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闻
8月10日星期一,农历六月廿一
审判案件新闻
千里追凶擒逃犯 黄金大盗终受审
高台县“12.16”特大黄金盗窃案开庭宣判
8月5日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12.16”特大黄金首饰盗窃案在高台县法院一审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二人系同村村民,皆因从事传销活动致经济拮据,债台高筑。为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唐某军产生盗窃黄金首饰之恶念。2018年12月,唐某军乘车至高台县城,事先踩点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19年12月13日,唐某军、唐某湘二人预谋后自湖南乘车至高台县城伺机作案。12月16日凌晨1时许,唐某军、唐某湘趁夜深人静、商铺关门无人值守之机,用液压断线钳剪断窗栅,翻窗进入高台县奇正购物中心萃华金店,盗取黄金首饰921件、现金5000元、银元48个,盗窃价值达1850029元。二被告人作案后逃回湖南,唐某军将盗窃所得黄金饰品熔解后销赃。案发后,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670885.50元、未销赃的黄金金块2块(542.36克)、黄金吊坠1件(4.15克),将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当庭判处唐某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唐某湘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庆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某文等3人滥用职权案一审宣判
8月4日下午,嘉峪关城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王某文(庆阳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程某(庆阳市公安局原副县级侦查员)、樊某刚(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滥用职权一案,3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
嘉峪关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文在担任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局长、被告人程某在担任宁县公安局政委、被告人樊某刚在担任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期间,在白某军等人赌博案的办理过程中,明知该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不符合撤销刑事案件规定的情况下,以考虑到涉案公职人员多,追究刑事责任会被开除公职,社会影响不好等为由,在该起案件于2014年5月8日提交宁县公安局局务会讨论前,经王某文和程某商定后,对案件提出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王某文让程伟将该处理意见告诉樊某刚,后程某将该处理意见传达给樊某刚,樊某刚又将处理意见传达给了案件承办人吴某荣等人,要求对案件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吴某荣等人对该起赌博案件以撤销刑事立案转治安处罚的处理意见报请局务会讨论,会议决定撤销该起赌博案件的刑事立案,从而放纵犯罪,导致白某军与申某东相互勾结,形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嘉峪关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文、程某、樊某刚身为公安机关负责人,负有查处犯罪、打击犯罪的法定职责,在明知白某军等人赌博案已经刑事立案,且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仍违法撤销刑事立案,放纵犯罪,致使白某军等人发展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解与辩护理由,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鉴于三被告人的滥用职权行为,对白某军等人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因果关系,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故对三被告人不宜判处免于刑事处罚,但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三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以滥用职权罪判处王某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樊某刚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寻衅滋事、非法拘禁
李某胜等1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
近日,古浪县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胜、赵文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李某斌、曹某霞、王某臻、董某玛、张某江、王某贤、王某昂、鲁某、寇某、徐某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李某胜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0元;其余14名被告人被判处八年到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0元到15000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胜纠集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等人,建立哥们义气关系,聚众造势,逞强耍横,恣意妄为,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长期在天祝县华藏寺镇等地逞强立威,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李某胜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为重要成员,被告人李某斌、曹某霞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王某臻、董某玛、张某江、王某贤、王某昂、徐某海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达到形成强势地位、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的目的,先后组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13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活动15起,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以被告人李某胜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李某斌、曹某霞为犯罪集团重要成员或积极参与者,被告人王某臻、董某玛、张某江、王某贤、王某昂、徐某海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成立。被告人李某胜、赵某龙、周尖某才让、周某海、关某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损、强拿硬要他人财物,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韩某某等12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开庭审理
8月5日至8月8日,陇南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韩某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
陇南市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聚集农村闲散人员进行赌博,其以免除赌债和延期还债为条件,威逼利诱,先后将欠有其赌债的彭某某、沙某某、吕某某、康某某等人召集在一起,组成骨干人员,以南阳镇为中心,辐射周边韩院、好梯等乡镇从事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抽头渔利、赌场放贷、暴力讨债的非法活动,先后实施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数十起,逐步形成了一个以韩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庭审中,陇南中院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三项规程”的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辨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法庭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本案将择期宣判。
临夏市法院
打财断血 扫黑除恶再发力
针对临夏市法院办理的丁某先等3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罪案件,经临夏市法院院党组研究部署,于7月21日对各被告人家属发出了一封关于扫黑除恶,打财断血及罚金刑的法律法规宣传告知书,呼吁各被告人家属协助查清被告人财产情况,并能主动缴纳罚金,争取在量刑时得到从轻处罚。告知书发出后,各被告人家属主动与临夏市法院办案法官联系。法院对被告人家庭情况、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掌握了详实的基础资料,为下一步的案件执行奠定了稳固基础。
8月4日,临夏市法院抽调31人,到被告人集中居住的积石山县银川乡阳坡村丁下社,对居住在该村的10户被告人家庭进行了一次摸底调查,并对被告人家属讲解了关于财产刑方面的法律法规,督促被告人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中午未做休息,行动组又在积石山县召集其余被告人家属,再次进行宣传,并逐户进行了扣押财产的审核。会后很多被告人家属表示,对财产刑的处罚有了明确认识,并现场主动缴纳罚金7万元,部分家属表示愿意会后将到指定账户缴纳罚金。截止8月5日18:00时,共计缴纳罚金82.6万元。
执行案件信息
高台县法院强制执行四件非法占地纠纷案
7月30日至31日,高台县法院集结30名干警,对县自然资源局提起申请的四件非法占地纠纷案件成功执行,现场拆除非法占地1169.88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
被执行人高某联、贾某国、贾某彪、蒋某荣未经批准在新坝镇元山子村占用集体土地1169.88平方米违规修建经营性餐厅。高台县自然资源局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四案被执行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将土地恢复原状。但高某联、贾某国、贾某彪、蒋某荣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高台县自然资源局向高台县法院依法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法院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处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在下达执行通知和拆迁公告后,被执行人高某联、贾某国、贾某彪、蒋某荣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联、贾某国、贾某彪、蒋某荣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强制执行工作,请求腾空建筑物可再次利用财产物品。经过2天的现场拆除,所有违法建筑物被拆除完毕。
两日拘留4人 成县法院集中执行再发力!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打击老赖嚣张气焰,成县法院集中执行活动持续深入,8月6日、7日,对4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
被执行人王某、张某、汪某某、郭某某分别系四个案件的被执行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与4名被执行人协调联系,争取早日处理案件,但4名被执行人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规避执行、逃避执行。通过公安机关临控、执法干警蹲点守候等多种措施,4名被执行人被带回成县法院。执行法官向其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思想教育,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但面对法官的苦口婆心,4名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生效判决必须履行,司法权威不可挑战!最终,4名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法院分别处以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