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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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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省法院一周案件新闻速览】男子谎称有防疫物资 诈骗十余万元获刑

        来源:省法院融媒体中心 作者: 责任编辑:王智慧 发布时间:2020/11/12 9:48:26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新闻

        速览

        每周三分钟

        速览全省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闻

        11月9日星期一,农历九月廿四



        审判案件新闻



        不断变换场所开设赌场

        11人恶势力团伙案公开宣判



        近日,皋兰县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被告人郭某、郭某峰等11人开设赌场、故意伤害一案。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郭某峰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白某玮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郭某奇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分别处相应罚金。对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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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皋兰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郭某、郭某峰、白某玮、郭某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皋兰县县城周边不断变换场所多次开设赌场,组织赌博人员聚众赌博、高利放贷并抽头渔利,牟取非法利益,并采取暴力、滋扰等手段索要赌债,并伙同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以被告人郭某、郭某峰为纠集者,被告人白某玮、郭某奇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根据查明的该恶势力团伙违法犯罪事实,遂作出以上判决。



        盘踞西客站垄断客源

        22名被告人获刑!



        近日,七里河区法院对被告人柴某震等22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集团盘踞兰州西客站垄断客源。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9年5月,被告人柴某震、颜某明、徐某经预谋,纠集被告人薛某霞、薛某红等“黑车”司机,在兰州西客站内,霸占地盘、强抢客源、打压同行、谋取非法利益,形成了以被告人柴某震、颜某明、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薛某霞等19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他们建立微信群,用于管理控制、相互联络、抽头收费。该团伙为垄断兰州西客站至兰州中川机场的客源,由柴某震、颜某明抽取被允许载客车辆的“管理费”。对其他揽客司机,实施殴打、谩骂、威胁、围堵等行为,从而欺行霸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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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某震等2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垄断霸占兰州西客站至兰州中川机场的客源,严重妨害了兰州西客站的正常运营秩序及周边社会治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柴某震以家庭关系为纽带,纠集本案各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颜某明、徐某积极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并在恶势力犯罪团伙中起到纠集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各被告人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参与违法犯罪的次数、非法获利数额,以及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七里河区法院依法对22名被告人判处5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期。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44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11月2日上午9时,被告人姚某宁等44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兰州中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系兰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入收官阶段的大案、要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左右,被告人姚某宁投靠 “混社会大哥”王某。2004年前后,姚某宁又主动投靠刚被刑满释放的被告人李某鑫,以在李某鑫开设的赌场内“看场”、高利放贷作为经济来源。在听从李某鑫安排行事的同时,姚某宁为达到快速积累个人“名声”及聚敛钱财等目的,于2004年年初,召集被告人杜某等人举行“喝血酒”“拜把子”等仪式,相约一起“混社会”“闯名声”,因其恶名较大而被推选为“老大”“大哥”。随即,姚某宁带领上述人员开始以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替人要债、收取“保护费”等方式在西固区逞强耍横,并于同年7月4日指挥并带领上述被告人杜某等人首次共同实施了入户抢劫。后该组织一方面通过不断网罗社会闲散及刑满释放人员迅速壮大组织实力,另一方面通过大肆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快速扩大非法影响,进而以其势力、影响力和犯罪能力为依托,通过开设赌场、在赌场内高利放贷、向娱乐场所及地下赌场收取“保护费”、替人“摆事”“要账”等方式聚敛钱财,自2006年左右其已在西固区餐饮、娱乐、赌博行业及“混社会”圈子内树立起非法权威,进而于2010年前后对西固区地下赌场实现了非法控制,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姚某宁为组织者、领导者,以被告人李某鑫为领导者,以被告人孔某等18人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王某等13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在兰州市西固区等地多次、连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敛财200余万元,并将其中部分资金用于购置作案工具、为组织成员提供犯罪活动费用、生活费及共同挥霍。2004年以来,该组织在其组织意志支配下,在兰州市西固区、城关区、安宁区等地先后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共计69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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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机关认为,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当地娱乐、餐饮等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其非法影响力辐射至周边区域,直至2017年10月由于姚某宁因犯他罪被抓、继而被判处刑罚才逐步瓦解,存续时间长达十余年之久,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当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请以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依法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受理后,合议庭严格执行办案期限,加快进度。为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依法为21名未聘请律师的被告人指派辩护人,同时严格执行刑诉法规定,按照最高院“三项规程”要求,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程序性事项交换了意见,做了充足的庭前准备工作。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对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庭审中将对举证、质证程序进行简化,重点对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调查,在保护被告人诉权前提下查明犯罪事实,公正裁判,实现庭审实质化,践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男子谎称有防疫物资

        诈骗十余万元获刑



        11月4日,肃州区法院宣判了一起被告杨某某在疫情期间以有口罩、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为由,诈骗他人十余万元的案件,经开庭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杨某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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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2月,被告杨某某在名为“豹有资源群”的微信群内发布了出售大量一次性口罩、额温枪的信息,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从微信群内看到该信息后,添加杨某某为好友,并向其订购了防护口罩、额温枪。被告杨某某在没有口罩货源且没有能力找到口罩货源的情况下,仍与3名被害人协商贩卖防护口罩、额温枪事宜,并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钱款13.2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网络多次骗取他人钱款13.2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且被告杨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销售疫情防控物资事实骗取钱财,未退赔损失,依法应从严惩处,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康县法院开庭审理付某团伙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



        11月5日,康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付某团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案,涉案被告人多达10人,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某、林某某、刘某甲、刘某等人组成团伙,为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进行转账、取现,从中牟利。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该团队共计取现28319400元,向团伙外人员转账共计1466584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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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多名受害者分别加入多个微信群,在群成员利诱下,下载各类投资APP进行投资理财,向特定银行账户转账共计73万余元,经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后,转入上述团伙成员账户,并由团伙成员取出现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林某某、刘某甲、刘某等10人为获取利益,明知是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为网络诈骗犯罪转账、取现,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诉调对接解争议

        便民高效保民生



        10月30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与兰州市司法局利用行政纠纷诉调对接平台成功协调解决了原告山西中恒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杜某工伤认定一案。

         

        2017年3月14日,第三人杜某与原告山西中恒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签订《劳动合同书》,成为“代维技术员”。2018年1月16日,第三人杜某在作业时从高处跌落受伤,后在救护车送医途中又发生交通事故,经诊断为脊髓损伤、截瘫、腰椎骨折等多项伤情;2018年12月18日,被告定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定人社工伤认字〔2018〕19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杜某为工伤;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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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是一起工伤事故与交通事故重叠案件,鉴于受伤职工所受伤害较为严重,案情疑难复杂,同时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合议庭决定应用行政纠纷诉调对接平台协调解决。因第三人杜某行动不便,又远在农村山区,案件主审人与兰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原告、第三人杜某之间通过走访、电话沟通交流,力促双方协调化解矛盾争议。2020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由原告向第三人杜某支付80多万元赔偿金,原告提交了撤诉申请,该案顺利协调解决。原告表示该案通过协调高效解决了企业多年的诉讼、仲裁纠纷,节约了企业成本;第三人杜某表示该案协调解决了其后顾之忧,切实感受到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执行案件信息




        依法强腾退

        执行再出击



        11月2日,临夏市法院就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甘肃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开展专项执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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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2月,被执行人张某与原告甘肃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签订合同租赁房屋开设宾馆,因被执行人张某未履行合同条约,原告将张某起诉至临夏市法院,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十日内支付租赁费用、供热费用。而后张某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向法院申请执行两案,涉及租赁费560余万元、供热费44余万元,合计605余万元。因涉案标的较大,执行存在难度,执行干警详细制定执行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反复协调,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原告以涉案宾馆所有设施和装潢折抵拖欠的租赁费、供热费450余万元;剩余租赁费用150万元由被执行人分三年还清。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被执行人卖表还债

        买卖纠纷成功执结



        11月3日,成县法院成功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长期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变卖名表,交纳了执行款项。

         

        张某与王某系买卖合同关系。2019年起,王某向张某承包装修工程供应建筑材料,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王某每次供货后,由张某清点确认并签字。截止工程结束,张某只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一直拖欠。多次催要未果后,王某提起诉讼,经成县法院审理后判决,由被告张某支付原告王某货款2091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张某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王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四查”,却并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执行干警多次联系、敦促张某,张某非但不履行义务还对执行干警避而不见。

         

        11月3日中午12时,执行法官接到消息称发现张某行踪,执行干警及时出动依法将其拘传到庭。面对即将被司法拘留,张某意识到了严重的法律后果,但表示经济现状困难实在无力支付。谈话中,执行干警发现其随身佩戴的手表,询问之后发现价值不菲,一语点醒梦中人,张某请求将手表变卖后支付欠款。最终在执行干警的耐心调解下,张某把手表变卖后将20000元货款交到法院,次日,王某领取了执行款并表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