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法人或自然人,名称、姓名、地址、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3、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
(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1、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1、当事人起诉应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贷款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物证等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议。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文。
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造、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