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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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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费用及申请费用交纳标准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9/6/29 15:17:5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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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2007)275号《关于核定我省法院系统相关案件诉讼费用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一、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

        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三、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四、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l、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元;

            2、超过l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加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7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71元至100071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71‘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l、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n5~4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6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70元。

            二、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l、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iis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l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Z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l%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撒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六、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