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救助申请的若干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交
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
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
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
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
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活经营难以为继
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
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
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
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
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
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
困难标准的证明。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元(含
2000)$‘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法人或自然人,名
称、姓名、地址、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3、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
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
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
人的姓名和地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
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
公童。
(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
原件予以核对。
l、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
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
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l、当事人起诉应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
等事实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
条等)、收发贷款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
证、户口本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
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
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
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物
证等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
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议。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文。
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
造、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