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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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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司法救助申请的若干规定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9/6/29 15:36: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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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司法救助申请的若干规定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交

        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

        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的,

        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免交

        只适用于自然人):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

        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

        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

        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

        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

        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

        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活经营难以为继

        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准

        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

        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

        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

        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

        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

        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

        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

        困难标准的证明。

            民事一审案件立案指南

            一、本院受理本辖区内下列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含5000:~‘元)以上的

        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元(含

        2000)$‘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

        或者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起诉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即法人或自然人,名

        称、姓名、地址、职务及联系电话等;

            3、有具体的起诉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本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三、起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起诉状

            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

        作单位和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

        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

        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地(包括登记住所和当

        前经营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3、起诉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欲证明的事实,证

        人的姓名和地址;

            4、起诉状应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并由起诉人

        本人签名。起诉人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

        公童。

            (二)身份证明。提交身份复印件的,应出示

        原件予以核对。

            l、原告系公民(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2、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其营业执

        照或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材料

        外.还必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证据材料

            l、当事人起诉应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

        等事实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

        条等)、收发贷款证、往来信函等;

            (2)确定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

            (3)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

        证、户口本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

        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原件,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书等。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营业

        执照、身份证明复印件;

            (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

            (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

        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书证、物

        证等应提交原件、原物,提交原件、原物确有困难

        的,可以提交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

        本.但应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议。提交外文书证

        必须附公证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翻译的中文译文。

            3、当事人应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不得伪

        造、毁灭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