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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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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管辖范围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0/9/8 16:43:08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5、不服本辖区内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检察机关认为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设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行政案件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当事人依法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申请应由本院再审的案件;

          (六)执行案件

           可以作为本院执行根据的案件有:

          1、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本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3、涉外仲裁裁决;

          4、其他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七)、辖区内的减刑假释案件

          (八)、外地法院依法移送本院或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上级法院指定由本院审理的刑事案件;

          5、不服本辖区内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的和检察机关认为本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上的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和设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三)、行政案件

          1、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当事人依法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国家赔偿案件;

          (五)、当事人依法申请应由本院再审的案件;

          (六)执行案件

           可以作为本院执行根据的案件有:

          1、本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和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本院制作的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书;

          3、涉外仲裁裁决;

          4、其他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七)、辖区内的减刑假释案件

          (八)、外地法院依法移送本院或上级法院指令本院管辖的各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