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日,金昌中院民一庭法官首次适用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该案是金昌中院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第一件民事案件,敲响了二审民事案件独任审判的第一槌。
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刘某因开办饭馆向李某共计借款50000元。后李某因家中急事要求刘某履行还款义务,刘某偿还部分借款后,余款拖欠未还。李某诉诸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共计5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向李某偿还借款共计22240元。宣判后,刘某不服,向金昌中院提起上诉。
金昌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项没有争议,仅刘某对部分还款提出异议,争议数额较小,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符合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二审案件独任审理的规定,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经独任法官释法明理,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该案。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减少了程序性事项,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效率,进一步满足了人民群众对便捷、多元、公正、高效的诉讼需求。
为正确适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金昌中院于2021年12月28日组织业务部门全体干警,就《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条款展开深入的交流和学习,为法律的正确实施奠定了基础。
法条链接: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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