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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秋收行动】“猫咪执行记”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2 8:54: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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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很多家庭有养宠物的习惯,可爱的猫咪受到大家的喜爱。但对于家住金川区某社区的李女士等人来讲,邻居宋某饲养的宠物猫却成了长期困扰他们的闹心事、烦心事。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宋某因屋内饲养的二十多只猫咪,每到深夜发出刺耳的叫声,其粪便还时常散发出刺鼻的恶臭,给邻居李女士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李女士等人多次寻求社区、物业、城管等部门协调无果后,无奈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将屋内饲养的宠物猫搬离,停止侵害。经金川区人民法院、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支持了李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但被告宋某一直未履行义务,拒不将屋内饲养的二十多只宠物猫搬离。于是,李女士等人又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善意执行

            金川区法院执行局收到强制执行申请后,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宋某,执行干警也数次前往居民楼寻找,宋某均躲避不见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执行。后执行干警通过便装潜伏,在宋某有可能出没的地方蹲守,最终被逮个正着。经过执行干警的耐心劝说,向其讲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后,宋某同意配合执行。在执行干警连续三天的监督执行和居民代表的见证下,被执行人宋某将饲养的宠物猫全部搬离了住所,并拆除了猫笼设施,打扫清理了房屋卫生。一件长期困扰李女士等居民的烦心事得到成功化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宋某饲养的宠物猫超出正常饲养宠物的合理范畴,所产生的气味及叫声,对邻居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困扰,侵犯了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害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因此宋某应及时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法律义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