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拘留15日。” 1月11日下午,永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恶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陈某某拘留十五日, 2023年“新年第一拘”,严惩失信“老赖”、维护当事人胜诉权益,永昌法院执行干警为营造诚信正义的社会氛围持续发力。
2016年7月,陈某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吴某借款3万元,借款到期后吴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陈某某诉至永昌县人民法院。经人民法院判决后陈某某仍拒不履行义务,吴某随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陈某某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但陈某某仍拒不履行。2021年8月,执行人员成功将从新疆返回的陈某某控制,但陈某某以其亲属去世、需回家办丧事为由提出先回家待丧事结束主动到人民法院履行义务,本着以人为本、善意执行的原则,执行法官同意了陈某某的申请,并和其约定丧事结束3日内到法院交纳案件款。但丧事结束后,陈某某更换手机号码、无法联系,经执行人员多方了解得知,陈某某已于丧事结束当晚前往新疆务工。从此,陈某某便如同蒸发般失去了联系。1月11日早上,执行人员得知陈某某出现在永昌老家后,立即前往陈某某住处将其拘传至法院,在陈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果断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陈某某也成为永昌法院在2023年第一个因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被采取拘留措施的被执行人。
1月11日当日,永昌县法院执行庭还对其他5名被执行人采取了拘传措施,慑于执行强制措施的巨大压力,5名被执行人中2人履行了全部义务,3人和申请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永昌县法院在此特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要积极主动履行,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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