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7日我院立案执行省高院指定的兰州某建筑公司与韩某借款纠纷一案,经“四查”韩某名下已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了三年的案件仍然面临困境。正在案件停滞的阶段,申请执行人提供韩某实际控制着皋兰路的一处房产,该房产是韩某在2011年购买,已公证到自己名下,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得知此消息的执行干警当日便查封了该处房产。然而该处房产在农业银行有抵押,贷款没有还清不能解押,于是执行干警再次约谈韩某,韩某表示正在做一项工程,这两三天就能有一笔款项进账,到时候立刻就会还贷,解除房产他项后用房抵债。
结果是三天之后又三天,“老赖”面目渐渐显露。韩某一拖再拖,不予还款。我院鉴于此种情况对其下达拘留决定书,并当面宣读。韩某听到拘留决定书后老泪纵横,承诺肯定在限定期限内还款。我院决定暂不拘留,因为款项较多,留一点时间给他筹措资金,待期限到了再用拘留措施。
还款期限已到,韩某仍没有出现,执行干警雷霆出击,经过询问了解,前往他儿子小区蹲守,韩某没想到执行干警能找到那里,虽没有抓住他但极大震慑了他,韩某很快筹措资金解除了房产他项,将房产以物抵债,顺利执结了三年的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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