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白龙江林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9500元。
基本案情:2021年8月15日至9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8次进入甘肃白龙江插岗梁省级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沙滩保护站15林班内,在一条小溪中非法捕捉西藏山溪鲵共计33条。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捕捞的33条西藏山溪鲵为两栖纲有尾目小鲵科山溪鲵,为中国特有物种,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总价值49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捕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西藏山溪鲵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指控的犯罪均没有异议,认罪认罚,愿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费49500元。据此,白龙江林区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财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白龙江林区法院通过严厉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助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平安绿色法治林区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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