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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法庭虚假陈述、逾期提交证据,一当事人被庆阳市中级法院罚款5000元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庆阳中院 发布时间:2020/6/20 15:52: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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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诉讼活动中有各式各样的罚款,拒不配合调查被罚款,法庭上喧闹被罚款,案后拒不履行被罚款……

        那大家有没有发现,法庭上当事人向法庭虚假陈述,逾期举证也是可能被罚款的,这不,最近就有当事人被罚了款,一次还被罚了5千


        6月11日,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因虚假陈述及逾期举证作出处罚。这是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施行后,庆阳两级法院首次对虚假陈述及逾期举证的当事人作出处罚。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温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温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对案涉数十张借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并认可存在借款事实,仅对部分借款本金数额提出异议,从未提出借条系其受胁迫出具以及款项已经还清或者超还的抗辩,亦未向一审法院就其抗辩理由提供证据。

        二审中,温某某当庭提交其与杨某某之间的交易记录数十笔,并提出其已超还20余万元,但并未就其主张的借款系转账支付提供相关证据。温某某于庭审结束后20日再次向本院提交诸多证据欲证实借款系转账支付及案涉数十张借条系杨某某及其亲属强迫温某某出具以及其已超还40余万元。温某某针对同一事实的数次陈述不一致,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形,有违诚信;温某某对于一审诉讼时已经客观存在的证据不按期提交的原因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尤其在二审庭审结束后20日之久再次提交诸多证据,明显属于主观原因逾期举证,而非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温某某的上述行为妨害案件审理及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决定:对温某某罚款5000元,限于2020年6月16日前交纳。庆阳中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温某某送达罚款决定书,温某某于当日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解释说,当事人陈述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司法实践中,证人逾期举证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干扰法官办案的重要因素,妨害了案件审理及诉讼秩序,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必须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陈述。若当事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在罚款金额上,对个人虚假称述、罚款金额规定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规定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