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甘肃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及全省法院第五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省法院营商办主任、二级高级法官尹秉文介绍了《甘肃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有关情况,省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建军发布全省法院第五批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省法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季学勇主持发布会。
据发布会介绍,为进一步发挥法院在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作用,探索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保护机制,结合甘肃实际及法院工作特点,省法院制定了《甘肃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以指导全省法院进一步改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考核评价办法》共设置司法质效、司法服务、司法保障3个一级指标,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审判效果、多元解纷机制建设、保护中小投资者、司法环境营造、组织领导、制度保障8个二级指标,共计26个三级指标,按照百分制进行考评。另设加分、扣分项目,作为补充。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先试行再逐步完善的办法。每年考核结束后,省法院将发布评价通报,通报采取亮点兼顾的方式,总结经验、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并确定若干名优秀等次,对工作成效严重滞后的中级法院进行约谈和专项督导。
本次发布会共发布了8起案例,集中展现甘肃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成效和新成果。旨在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引和示范作用,引导广大企业和企业家增强守约观念和法治观念,并善于从教训中汲取智慧、积累经验,不断增强防范意识,及时补齐企业法治短板,推进企业不断做大做强,与全省法院共同推动我省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升。
被告人杨某某等8人涉恶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15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高额非法利益,以经营庆阳百泉信息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庆阳百泉公司)为幌子,以个人名义按月息5%向他人发放高利贷为业,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被告人杨某某又以支付15%-20%的提成为报酬,指使被告人孙某某伙同顾某某、郭某、姜某某等人暴力讨债。期间,杨某某给孙某某发放印有“讨债”字样的红色马甲,指使孙某某索债时穿戴,还非法据守被害人经营场所,通过拉横幅、贴身跟随、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在公共场合聚众闹事,给被害人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惧,受害企业亦因巨额债务而经营困难或停业。被告人等通过高利放贷大肆敛财,经济实力日益增强,形成了以杨某某为纠集者,孙某某为重要成员,顾某某、郭某、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史某某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实施了大量的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赌博、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
2020年12月22日,庆阳市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等8人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拘役五个月的刑罚。庆阳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通过高利放贷大肆敛财,在索要非法债务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导致受害企业无法经营,给被害人及家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心理恐惧,严重扰乱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人民法院不但通过依法审判严惩了涉恶犯罪分子,而且延伸审判职能向相关部门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做到“以案促治、以案促建”。对于堵塞行业领域监管漏洞,推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有效净化当地营商环境,形成标本兼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及其七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淼公司)建有年产20万吨电石、40万吨颗粒石灰氮、5万吨双氰胺、1万吨单氰胺、2万吨硝酸胍的生产线,是全省唯一一家以石灰石资源为依托,集多种产品的生产、销售、开发为一体的非公有制化工企业。其电石产品质量达到了国际标准先进水平,曾获得由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双氰胺和碳酸钙荣获甘肃省名牌产品称号。
近年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盲目融资投资,无序跟风扩张而遭遇巨大困难,停工停产多年。鑫淼公司法定代表人(七家关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亦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企业复工复产困难重重。鑫淼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陷入大量诉讼纠纷,涉执行案件77件,执行标的额达14.5亿余元,诉讼涉甘肃、河北、陕西、山东、浙江、宁夏、湖北、江苏等省份。还有大量未进入执行程序的经仲裁裁决的拖欠职工工资,及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拖欠机器设备款、建设工程款、借款等债务。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办理进展
武威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经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执转破”意见,一位申请执行人同意并提出破产申请。随即开启破产审查“快车道”,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政府各部门的积极配合下,多次进行细致、缜密的研判,对鑫淼公司及其七家关联公司及时作出实质合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同时发现企业具备重整价值与条件,债务人、债权人均有企业重整意愿,遂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裁定受理鑫淼公司及其七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申请。
该案债务标的额大、债权人众多,案件疑难、复杂且社会关注度高,武威中院在办理全过程中本着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全力高效推进。在全省范围内率先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公开招募并以现场陈述评审的形式评选出破产管理人。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首次以网络视频方式顺利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分布在全国各地的200名债权人在线上参会。在债权申报期内,共200家债权人申报债权289笔,申报债权总额达80多亿元。税款及滞纳金等税收债权申报1511.95万元,清查欠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滞纳金4698.79万元。
目前,武威中院正在市委的领导和市政府的支持下,用好用足“府院联动”机制,依法面向全国公开招募战略投资人,希望能够引入源头活水,力促企业重整成功,为助推地方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大局,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
典型意义
在鑫淼公司及其七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武威中院坚持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首次在执行转破产中成功引入重整程序,既解决了执行程序退出问题,成功化解了一大批执行积案;也彰显了破产程序终结争讼、公平保护的内在价值;还通过推进破产重整,力促企业生产要素重新配置,努力实现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有效提振了市场主体信心。
平凉市博爱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平凉市博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爱房产公司)开发建设了平凉市崆峒区博爱小区,因管理不善,股东认缴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公司大量举债致经营陷入困境,引发数十起诉讼,被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的长期未结案件标的额1000余万元。2017年12月14日,债权人向平凉中院申请对博爱房产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平凉中院通知博爱房产公司并依法审查后,于12月22日裁定受理博爱房产公司破产清算案,同日指定甘肃阿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博爱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管理人。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债权、债务进行核查,共有27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并确认债权3362万元,已严重资不抵债。平凉中院于2019年8月22日裁定宣告博爱房产公司破产。
处理结果
平凉中院审理因博爱房产公司破产而产生的衍生诉讼案件9件。2019年10月10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12月20日开始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公告对博爱房产公司的所有资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最终采取以物抵债的处置方式。2020年8月12日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8月27日裁定确认,9月21日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依照确认的债权总额,职工债权、税务债权、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受偿率为100%,普通债权受偿比例达到21%。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博爱小区业主反映有140户业主未办理产权证等问题,平凉中院组织不动产登记中心,住建局、税务局以及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公司、破产管理人召开“府院联动”专门会议,后经多方协调沟通,该问题已列入平凉市化解国有土地已售城镇住宅历史遗留“登记难”问题,予以解决。
典型意义
该案是平凉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房企”破产案件,也是平凉市建立企业破产“府院联动”工作机制后,延伸诉讼服务职能,切实解决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首例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既实现了较高比例受偿,人民法院还积极协调工程验收单位、税务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共同帮助140户购房人登记办证,通过维护公民合法产权,保障民生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田某某、银百集团与中国黄金珠宝公司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黄金珠宝公司)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其通过合法受让,永久排他性无偿使用第5366862号、第5366859号
注册商标。后该公司在白银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百集团)卖场内田某某柜台发现其分别在店面立柱、柜台侧围处及商品包装上使用“
”和
标识,在商品吊牌、质保单上使用“
中国黄金珠宝”标识,遂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某和银百集团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并在《白银日报》《白银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银百集团构成帮助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中国黄金”及案涉、
商标与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形成了较为稳定和密切的对应关系,且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田某某对于“中国黄金珠宝”标识的使用并非对地名和商品通用名称的正当性、规范性使用,其抗辩对于“中国黄金珠宝”的使用有案外人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授权,但该公司仅获得
图形商标的注册,其曾申请的“
中国黄金珠宝”商标也被商标局核定不予注册而处于无效状态,但该公司仍授权大陆经营者使用该标识。另一方面,该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通过规避大陆企业名称审查制度,不仅在香港登记取得含有“中国”二字的企业名称,而且还授权包括田某某在内的大陆经营者使用与“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高度近似的企业名称,并且通过简化企业名称突出使用“中国黄金”“中国黄金珠宝”字样,具有攀附中国黄金珠宝公司商标商誉的主观故意。再者,该公司对田某某的授权已过授权期限,故田某某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银百集团未尽审查义务且与田某某进行经营分成,构成帮助侵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市场经营者在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亦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底线,尊重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容易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该案的审理,对于保护知名商标,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具有典型意义。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天水市麦积区开关帝国五金
电料经营部、熊某某、鲍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起,熊某某开始销售标识为“SZXMZIS”“西门子”的开关插座。2017年12月4日,熊某某在麦积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开关帝国经营部,为个体工商户,继续销售标识为“SZXMZIS”“西门子”的开关、插座。开关帝国经营部在销售的产品及销售账本、印章、销售清单上,使用“香港西门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西门子科技电气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使用与驰名商标“SIEMENS”相似的“SZXMZIS”英文标识、与驰名商标“西门子”相同的中文标识,伪造产品检验印章,产品检验报告书,并自称是深圳西门子天水总代理,用假冒的西门子开关、插座,向天水及周边地区销售。案发后先后被天水市麦积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查扣开关帝国经营部销售的标识为“SZXMZIS”开关、插座共计44693只,其中,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有27534只,货值金额为104712.8元;未检验的有17159只。从2017年2月开始至2018年8月,开关帝国经营部与熊某某共计已销售标识为“SZXMZIS”“西门子”产品的销售金额为170763.40元。2019年7月4日熊某某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9年8月23日刑满释放。2021年1月5日,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以天水市麦积区开关帝国五金电料经营部、熊某某、鲍某某为被告向天水中院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之诉。
裁判结果
天水中院审理认为,熊某某自称西门子天水总代理,伪造产品检验报告、伪造公章,并在其销售的伪劣产品上使用与西门子(中国)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对西门子(中国)公司商标权及企业名称权的侵害,鲍某某明知熊某某销售伪劣产品,还是负责发货、收货、收钱,与熊某某一起经营,实际已参与伪劣产品的销售,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麦积区开关帝国五金电料经营部、熊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及合理支出20000元;被告鲍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商标具有标示商品来源、保证商品品质、树立商业信誉、促进销售等多重功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企业的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被告熊某某虽然已被刑事处分,但只是在适用顺序上先行追究,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仍应根据民事诉讼程序及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独立评价,判处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切身利益,净化了市场,对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
与某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6年,兰州市政府批复实施G109线改扩建工程。2017年5月,被告某某县政府对原告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岗公墓公司)涉及G109线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年11月29日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年5月8日,卧龙岗公墓公司向武威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书。武威中院审查认定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实体均违法,于2018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该补偿决定书。因G109线项目建设需要,某某县政府于2019年6月对涉案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强制拆除。卧龙岗公墓公司办公楼、营业大厅因拆迁墙面裂缝、地基下沉,且距离公路控制线只有5米,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办公经营。2020年,卧龙岗公墓公司在其土地证范围内距原办公楼朝东200米处重新修建办公楼及殡仪附属设施,建筑面积15692.72平方米。2019年10月21日,卧龙岗公墓公司向武威中院起诉某某县政府申请行政赔偿。审理过程中,卧龙岗公墓公司申请对征收占用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2021年1月13日,受法院委托,甘肃信诺房地产评估公司作出(2021)甘信土估字第0005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土地估价1565.19万元、建筑物估价637.56万元、附属设施估价63.16万元、苗木估价33.51万元,评估总价值2299.42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威中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赔偿原告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共计1990万元,限于2021年1月20日前付清。二、原告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放弃评估确认的其余损失309.42万元及其他赔偿请求。三、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因109道路改扩建工程强制拆除造成原告营业大厅、办公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甘肃卧龙岗园林公墓有限公司在其土地证范围内新建办公楼及殡仪附属设施,建筑面积15692.72平方米,某某县政府依法依规补充办理相关土地、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手续,不再进行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严格审查某某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内容后,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在行政赔偿中,为避免征收措施对企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将办案重点放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诉兰州某热电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兰州某热电公司自2009年以来存在多次环境违法行为,多次受到行政处罚,2015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该公司9、10号机组的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均有多次超标排放记录。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于2018年3月8日提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矿区法院一审判决兰州某热电公司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费用。热电公司提出上诉后,经省法院二审期间主持调解,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认可热电公司履行生态保护和修复责任的诚意,最终达成以热电公司对受损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为主要内容的和解协议。经公告,社会各界未提出异议,双方主动履行协议内容,热电公司对相关设备进行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验收,完成减碳排放和产业升级的目标。
典型意义
生态文明建设永远在路上。近年来,甘肃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与绿色低碳发展的协调共进,秉承生态环境司法的刚柔相济,始终坚持法益保护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统一原则,对我国当前环境保护形势下保障涉事企业营商环境做出了有益尝试。
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
武威铁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7日,原告兰州铁道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道设计院)与被告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武威铁路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煤武威公司)签订了《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武威煤炭物流有限公司新建武威煤炭铁路专用线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技术服务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山煤武威公司未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向铁道设计院按时付款,双方发生纠纷。铁道设计院向兰铁中院起诉请求判令山煤武威公司支付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2400余万,山煤集团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山煤武威公司答辩称铁道设计院未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拒绝支付剩余编制费。
裁判结果
本案纠纷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煤炭行业周期性政策调整,如果简单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不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还会给企业造成巨大损失,甚至会威胁到企业的生存。兰铁中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综合分析研判,认为该案只有通过协调解决才能最大化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从而实现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工作要求。起初,铁道设计院共起诉了甘肃同威(国际)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煤集团和山煤武威公司三个被告,因案件当事人较多且涉及国有资产问题,各方当事人心存顾虑,案件协调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合议庭成员通过厘清各方责任,引导当事人不要过多纠缠枝节问题,应该把着眼点聚焦到核心关键问题的解决上。通过充分释法说理,铁道设计院认可法院的审理思路,主动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经过多次充分沟通协商,最终化干戈为玉帛,满意地签署了调解协议,并在收到调解书当日即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涉及甘肃、山西两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重外省、本省的企业平等保护,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创新审判思路,探索解决方案,充分发挥调解对于解决复杂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减少了双方的诉累,达到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