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公开发布全省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和马克英、马克祥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审理裁判情况。省法院宣传处副处长王香蕊主持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刑三庭庭长侯磊、副庭长唐庆华分别就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侯磊在介绍中表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关键时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最高法院专项会议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省法院党组第一时间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斗争,要求全省法院准确把握形势,自觉站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的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全力投入到专项斗争中来。
省法院成立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设立扫黑除恶合议庭,专门负责黑恶案件的审判和业务指导。各中、基层法院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选调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的审判人员专司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切实加强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的审判力量。
侯磊在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审判情况时说:自今年1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法院高质高效审理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形成了对黑恶势力犯罪的严惩高压态势。2月13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发明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一案公开宣判;2月7-8日,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常进元等14人“村霸”恶势力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于3月9日公开宣判;3月1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佐良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公开宣判;3月15日,省法院委托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克英、马克祥等29人涉黑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在介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做法时,侯磊表示,全省法院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履行审判职责,确保依法、准确、有力惩处黑恶势力犯罪。一是突出打击重点。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权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庭宗族势力、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等十类犯罪。二是坚持依法严惩。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从重从快”的严打要求,将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作为从严惩处的主要对象,对其中罪恶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犯罪分子以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坚决判处重刑,绝不手软。同时在判处主刑和附加刑,以及决定刑罚和执行刑罚时,全方位、全过程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不给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三是坚持严格司法。在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严格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不断提高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的裁判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努力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在介绍下一步工作时,侯磊表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牢固树立必胜的信心和决心,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全力投入到“打黑除恶”各项工作中去,努力推进我省“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具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应对大量案件进入审判环节的现状,调整配强审判力量;二是在省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察等机关的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打击合力;三是加强对典型案件法律适用、定罪量刑问题的研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四是做好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和舆情应对,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五是组织开展全省法院扫黑除恶审判业务培训,提高审判水平。
发布会上,省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唐庆华对马克英、马克祥等29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有关情况作了介绍。
该案被告人先后实施违法犯罪30余起,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奸,绑架,抢劫,妨害公务,交通肇事,妨害作证,保险诈骗,伪证等12个罪名。
被告人马克英、马克祥自2006年以来,在临夏市网罗多名刑满释放人员,逐步形成了以马克英、马克祥为组织、领导者,以马洒力海等11人(其中2人在逃)为积极参加者,以马光才等4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以来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占用临夏市汽车南站发车时段,致使其他正常运营车辆不能拉客,对临夏市的客运行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攫取大量不法经济利益。该组织为维护、扩大自身势力和影响,还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临夏市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残害群众,插手他人纠纷,在当地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干扰、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马克英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妨害作证、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马克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保险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认定被告人马洒力海等1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认定被告人马麻乃等14人犯故意伤害等罪,分别判处八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马克英、马克祥等1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省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原审法院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马克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