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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2/12/30 9: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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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近日,张掖中院对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进行了犯罪记录封存。这是自今年5月30日两高两部《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张掖中院发出的首份《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未成年被告人何某因犯强奸罪,被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依据《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要将犯罪记录整体封存。判决生效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送达了《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的同时,要求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三日内将被告人的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的封存,能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的回归社会,使他们在人生的成长中,不会因为这样的记录耽误上学、就业,也能使他们在受到必要的惩戒之后能有宽松的环境和继续发展的空间,也是刑事立法的潮流和改革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