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丹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并发出全市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雷某与张某离婚时,女儿张某2判决由张某抚养,但离婚后张某2一直随雷某生活。作为父亲,张某忽视了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对于父亲角色的心理及情感需要,对婚生女张某2缺少关爱,联系、探望女儿次数很少,影响了其身心健康发展。2023年1月,张某1和张某2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基于上述情况,承办法官对张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为有力敦促张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呵护孩子健康成长,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决定向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对张某未尽抚养、教育义务行为予以否定评价,责令张某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与孩子之间主动增进沟通联系、加强情感交流、了解情感需求,定期陪护或以团聚、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促进孩子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同时,《家庭教育令》对张某违反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张某收到教育令后向法官承诺,今后一定会承担起认真照顾孩子的职责,使其感受到来自父亲的关爱和温暖,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家庭教育职责。
下一步,山丹法院将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严惩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加强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普法宣传等工作,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保护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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