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情况
金昌中院2015年1月至2018年7月,共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542件,其中维持699件,占比45.33%,改判259件,占比16.8%,发回重审86件,占比5.58%,其他方式结案498件,占比32.29%。
审结再审案件18件,其中维持4件,占比22.22%,改判3件,占比16.66%,发回4件,占比22.22%,其他结案方式7件,占比38.88%。
二、适用发回重审程序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二审法院的裁判标准不统一,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之间,同一审判庭不同合议庭之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2、二审发回未充分说理,难令一审法官信服。
3、对于一般性程序违法,如一审原告申请对部分当事人撤回起诉,此部分当事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未对该撤回起诉的行为予以处理,在判决时又将撤回起诉的当事人排除而作出判决,二审即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二)积累的经验
1、加强一、二审法院对法律适用标准的沟通,我院规定在发回案件之前与一审主审法官沟通,听取一审法官的意见。在发回重审函中详细说明发回重审的原因和理由,并对重审法院如何重审发回案件给出指导性意见。
2、二审法院不定期的对一审法官以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在实践中达到统一一、二审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
三、进一步规范发回重审程序的意见
1、尊重一审法院的审级效力,保持程序的稳定性。发回重审应主要限制在程序违法事由方面,对于民诉法规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事由,二审法院应当尊重一审法院在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对事实作出的认定。对于因程序违法而发回重审,则应明确错误所在,切中要害,以使重审法院彻底纠正程序上的问题,避免纠正不到位而发生多次被发回的情形。
2、严格发回程序,注重程序效益。发回重审制度有利于保障实体公正,但容易导致诉讼周期过长。应当将发回重审的主要情形集中在因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到案件正确裁判的情形上。
3、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即使一审程序违法,但上诉人未以此为上诉理由,即上诉人不认为程序违法或认为程序违法与其裁判结果无关,二审法院不必主动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四、规范民事诉讼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规范发回重审的重点在于规范、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使发回重审真正成为二审裁判的例外。发回重审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使裁判的公正性被社会所认同,体现二审程序对于一审法院和当事人的指导、评价功能。
1、明确规定不应发回重审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以发回重审。“可以”与“影响”多事具有不确定意义的模糊概念,容易导致裁判的随意性。因此,可以根据审判实践归纳不应当发回重审的情形。
2、区分程序违法的程度进行处理。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有程序违法行为,应根据程度不同,区别对待。对于轻微的程序违法,可以做出纠正程序错误的裁判,对于那些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导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重大影响,致使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受到重大影响的程序行为法应当发回重审。
3、在裁定书中公开发回重审的具体事由,并具体指出原判决错误之处,对于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法程序的情形予以列明,以加强对案件重审的指导,也有利于当事人服判。
4、建立对发回重审案件的监督评查机制。对于被发回重审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当就发回原因及个人认识等情况此写出书面报告,由案件监督部门根据评查结果得出是否属于错案的结论,如果是呈报有关部门按照错案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五、我院审监庭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金昌中院审监庭现配备有入额法官两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三名。主要工作内容为评查本院审结各类案件,并评定类别,审理一、二审特殊侵权、劳动争议等案件及各类再审案件,年均评查案件1500余件,年平均收结案达到80余件,此外还承担着对基层法院的抽查及专项评查工作。因审监庭承办着较为复杂的民事案件及大量案件质量评查,耗费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对于再审也只能做到就案办案,研判分析未能跟进,大大的影响了审监职能的发挥。建议我院审监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职责分类归口职能划分,以备更好地完成审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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