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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昌中院关于种植回收合同案件的调研报告

        来源: 作者:王希望 冯保立 宋园莉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19/1/30 15:53:4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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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运司法手段依法保障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落实,促进农业持续发展,推进农村“三变”,提速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随着土地流转的深入推进,在金昌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通过流转或成立专业合作社进行种植制种作物和其他经济作物的集约化经营模式,这种现象反映到人民法院审判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影响农村稳定的矛盾点有了新的变化,大量的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涌入法院,这类案件的审理关乎农业、农村和农民利益,关乎业已形成的产业链和农民新的收入增长点能否持续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乡村振兴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我院民二庭成立专门的课题组,针对近三年半全市审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发展态势

        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远远高于土地承包经营、转让等其他涉农案件。2015年全市法院受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84件,2016年激增至173件,2017年回落至145件,2018年上半年71件,案件数量呈现出高位运行的态势。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包括:农作物制种,即玉米制种、西葫芦制种;经济作物类,即辣椒、葵花籽、金花葵、青稞、马铃薯、洋葱、娃娃菜、蔬菜种苗等,其中制种类种植回收合同占比最高,这与我市处于全国玉米制种集中带上有关。

        (二)突出特点

        1.受理的案件类型集中。自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受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种植回收涉及的标的物包括玉米、青稞等10类,案件类型以玉米制种、青稞、葵花籽为主,具体为:制种玉米322件,占比68.08%;青稞纠纷65件,占比13.74%;葵花籽纠纷52件,占比10.99%。制种类种植回收合同占比72.73%(制种玉米322件、制种西葫芦12件)。

        2.案件调解撤诉率较高。自2015年以来,全市法院一、二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分别为67.8%、26.9%,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二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分别为74.6%、75%,分别高出普通民商事案件6.6个百分点、48.1个百分点,其中,二审案件调解撤诉率是其他二审民商事案件的2.79倍。这说明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基数虽然较大,但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只要精心组织调解,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绝大多数案件都能通过协商方式弥合矛盾,化解纠纷。

        3.极易诱发群体性上访。种植回收合同的集中性特点决定着其参与人数众多,一份合同背后牵连着众多的以家庭为生产单元的种植户。通过案件梳理,我们发现当订单收购一方拒收货物或迟延付款时,通常是十几户甚至几十户农户向种子管理行政机关上访,在寻求政府解决无果的情形下,最后诉诸于法律。部分农户维权不理性,存在形成边诉边访或是以访维权的情形。这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带来极大的维稳压力,如果案件处理稍有疏忽纰漏,则可能诱发众多农户群体上访性事件,极端情形下甚至会聚集围攻党委和政府。

          4.案件地域性特征明显。近三年半全市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案件418件,永昌县人民法院受理381件,占受案数的91.1%,金川区人民法院受理36件,占受案数的8.6%,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1件,占受案数的0.3%。种植制种玉米引发的322案几乎均发生在永昌县境内的水源镇和朱王堡镇。在同一市辖区域内,永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量明显高于金川区人民法院,案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

          5.格式条款粗疏不周全。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每案涉及的土地面积较大,少则几十亩,多则数千亩,但订立合同时,均是回购一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合同条款简略粗疏,一般未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尤其是交付方式、测产、质量标准等关键条款通常语焉不详。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时,回购方往往以此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导致基本案件事实通常较难查明。交付约定不明,时令蔬菜收货时,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后,交付方不能依据合同保护自身权益,也未按法律规定进行提存,公证机构也不具备提存标的物的条件。凭样品签订买卖合同时,种植的作物成熟收获后,标的物已变质腐烂,交付方没有进行样品封存或样品业已灭失,农产品的质量难以认定。收获期如何测产没有约定,致使农作物在田间时当事人没有组织测产,收获农作物的产量不能确定,保底价格条款难以适用。

        二、基本经验和主要做法

        全市法院在审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注重结合我市农村工作和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农村和农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运灵活多变的工作方法和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走进田间地头、村社院落调查研究,吃透案情,以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以公正的司法良知不偏不倚的指出双方履行合同中的不当之处,找出合乎情理、符合事理、契合法理的平衡点,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化解了一大批“骨头案”。

        (一)公正司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灵魂,是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一条主线。在审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我们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合省情、市情、社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人民安居乐业,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方便群众,发挥巡回审判的定纷止争作用。针对种植回收合同当事人相对集中且远离市区的特点,为方便群众,减轻当事人诉累,我们坚持巡回审判司法为民理念,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走出审判台,深入农村,走进案发地,贴近群众,通过群众易接受、看得见、听得懂的方式开展巡回办案,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着力在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上下功夫、见实效。实践证明,通过巡回审判既切实的化解了矛盾,又有效的进行了法治宣讲,通过巡回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广大群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自觉遵守者、坚定扞卫者,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心、付诸实践。

        (三)分类施策,重点化解涉群体性系列案件。种植回收合同当事人众多的特点意味着这类纠纷矛盾容易激化、上访隐患较深,群体性一方维权意识较强,但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对诉讼风险估计不足,导致他们对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期望过高。一旦其诉请得不到满足,会把对对方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对准法院,甚至出现诉访交错、访诉不分的现象。因此,处理这类案件务必谨小慎微,认真研判,评估风险,制定对策。如果矛盾激化到难以控制的局面,将会造成很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正是我们的精准把脉、正确施策,使案件的审理总体处在平稳有序的状态。我院在办理二起涉及几十户农户与种业公司系列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些农户在起诉前已经多次到当地党政机关群体上访,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按照“吃透案情、个案示范、统一送达、巡回审判”的思路,制定预案,研究裁判标准和尺度。先后多次深入案发地调查了解案情,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解开了双方当事人心结,最终促成双方调解结案,使矛盾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四)扛起天平,始终把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审理中。司法为民,替人民排忧解难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采取调解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解决纠纷,是保护人民利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在审理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中,应当大力推广“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独特作用。我们的体会是:在调解中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当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情是非的基础上主持调解,不能“和稀泥”,更不能通过调解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坚守法律底线、良知底线,扛起公平正义,有法有据、融情融理、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在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自愿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积极探索调解机制,创新调解方法,推行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的调解方法,把每个案件的审理都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实践,力求以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五)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规律。服务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人民法院的职责所在。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不能机械办案、就案办案,必须创新工作机制,能动司法,从根本上减少种植回收合同纠纷的发生。我市法院通过建立与党委政府及基层村民组织对接联系工作机制,互通信息,共商对策,有力促使全市种植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着力化解矛盾纠纷。同时,我们加强与制种企业、制种户的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法律需求,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梳理种植回收合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通过预警提示,尽早发现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升防控风险的法律意识。通过这些措施,在农作物订单合同、种植面积急剧增大的情况下,纠纷的发生处于相对平稳的状态。

        三、发现的问题

        (一)合同内容不规范,是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种植回收合同是一种典型无名复合型合同,通常包含两个买卖合同和一个技术服务合同,即种植方先从合同相对方处购买种子,并在对方提供技术服务的情形下,种植相关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待其成熟后,种植方按约向合同相对方交付该农作物或经济作物,并由合同相对方按约支付价款。审判实务中,种植回收合同纠纷基本都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现象较为突出,有的制种玉米种植回收合同未约定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种植面积,仅约定由双方协商,纠纷发生时,主张权利的种植户提交的证据通常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交付义务;有的种植回收合同未约定测产条款,纠纷发生时,涉案种植物的产量已无法查清;有的种植回收合同虽约定了保底条款,但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具体、不明确,如将遭受自然灾害作为适用除外条款的情形。

         (二)契约精神较欠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民事活动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共同订立的“法律”,其本应得到合同当事人的尊重,合同当事人有且只有按照约定行事,方能取得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但审判实务中,农户作为种植回收合同一方当事人时,存在通过口头变更书面合同的现象,主张口头变更合同的一方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通常不足以否认书面合同的约定,最终只能接受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存在随意变更合同内容的现象,如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以村社的决定作为变更合同单价的依据,其请求显然不会得到支持;存在诉请明显不合理的现象,如当事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合同为种植回收合同,却要求对方向其支付劳务费;存在交付标的物手续不全的现象,如原告提交的交付凭证没有对方当事人的签字;存在不按合同约定行事的现象,如双方均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测产,但双方却未测产,并因制种玉米是否已全部交付产生争议。

        (三)农户诉讼知识较低,承受损失能力有限。大多数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庭前准备能力、庭审应变表达能力以及对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较为欠缺,尤其证据意识淡薄,大多数当事人不了解证据规则,案件发生后不知该怎样收集、保全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无法提供关键性证据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与讼争事实缺乏关联性,难以证明自身主张,还有部分当事人自身法律知识有限,又缺少他人辅助参与诉讼,导致在庭审中陈述不完整,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不能进行恰当回应,在庭审辩论中存在答非所问的情况,脱离案件争议焦点。农户诉讼能力不足,本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但相对高额的法律服务费用,使农户不愿有时也无力为维权增加或承担额外支出,同时因诉讼信心不足,主动放弃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转而求助其他方式解决,多采取抱团取暖多人上访的方式解决问题,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四)过分依赖行政部门,农户维权之路不顺畅。长期以来,农民发生纠纷多寄希望于政府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政府依赖性较强,不善于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在案件起诉到法院之前,绝大多数农民都找过当地有关政府部门请求解决问题,但由于诸多原因使农户的诉请迟迟无法解决。在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奔波和等待之后,许多农户逐渐失去了信心,最后只得上法院讨说法,而打官司无疑要牵扯上他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一般农民无法承受,也不愿承受,此类案件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寥寥无几,个别案件起诉时因耽误时间太长,对方当事人已超过诉讼时效作为抗辩,使农户罹于对己不利的局面。在某些案件未能及时处理时,农民无法获得新的资金来恢复生产,只能承受更严重的损失,并进入恶性循环。

        (五)制种企业经济压力大,拖欠种子款较为普遍。调研中发现,全市法院受理的473件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中,其中197案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制种公司,涉及的制种企业共计13家,许多制种企业在多案(3案以上)中作为被告,涉案制种企业的70%以上还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或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被告,这反映出当前制种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资金缺口大的现实。这与制种企业在签订制种合同后,普遍提前向制种户垫付地膜、化肥、电费、水费等费用有关,但也反映出当前制种行业经营状况处于低谷的客观事实。同时,制种行业属于高风险性行业,存在着制种产量低、甚至绝收的情形,如果制种失败,势必造成前期投入损失及拖欠农户款项的情形。

        四、建议和对策

        (一)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在化解纠纷中的主导作用

        种植回收合同属涉农案件,相对其他商事合同案件,通常标的额较小,一审案件几乎全部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至关重要。种植回收合同,既包含买卖法律关系,又包含技术服务内容,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要求较高,多部门审理此类案件可能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确定由相对稳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此类案件。根据种植回收合同的特点,做好诉前风险提示、诉中释法明理、判后答疑等工作,耐心引导当事人举证,帮助复印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文,将抽象的法律通过浅显的语言表达,让农户听得懂,记得住。在辨法析理的基础上,多做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二)发挥村民委员会在化解纠纷中的关键作用

        种植回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农户,这类矛盾纠纷的化解离不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我国基层组织,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阵地,是维稳的第一防线。农村矛盾的化解工作必须立足乡情,着力在矛盾调解主体多元化和化解矛盾程序便捷上下功夫,实现矛盾调解和处理落实无缝衔接,快速有效定纷止争、息事宁人,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谐。我市水源镇、朱王堡镇的村社已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了规模较大的制种基地,玉米制种往往全村社员集体参与,金川区双湾镇的部分村大规模的土地流转种植蔬菜、葵花籽等经济作物,村民纠纷一旦发生,社员都成为与己方利益休戚相关的当事人。而这类纠纷的彻底化解极为困难,尤其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不法之人借助纠纷大造声势,存在“绑架”党委政府的倾向,给人民法院施压。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关键作用,逐户排查、逐人摸底,掌握每户每人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的做好维稳工作。同时,要建立与当地党委政府的联络沟通机制,让村民委员会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避免出现“两张皮”。

        (三)建立健全非诉多元化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在我国农村社会里,基于血缘、亲情、友情、乡情基础上的人际交往,仍然是维系村民之间和谐相处的润滑剂,因此,农村矛盾的化解往往借助基层组织负责人、亲朋好友或德高望重的老者以人情、礼俗等方式进行劝解调和。已建立的村民调解委员会、乡镇司法所在纠纷发生后,要认真分析纠纷发生的原因、仔细研判涉案人的人际关系,对能够调解的纠纷,主动出击,下好先手棋,快速启动调解程序,把矛盾化解在诉前、庭前。常言道“一个巴掌拍不响”,任何纠纷的产生不能只归咎于一方当事人的缘由,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不能仅做农户单方的思想工作,大量的说服工作更应注重于作为付款一方的回购人。因此,对适时实地和回购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乡镇司法所加强沟通,依法向当事人宣讲法律,让他们认识到违约给企业造成的影响、给个人造成不良社会声誉,促使他们严守合同,诚实守信,履行义务。我市两级法院也是通过这些方式在诉讼前化解了大量的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建立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保障机制

        要加强农村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保障机制。目前农村法律援助专业人员不足,难以满足越来越多寻求法律援助的农村当事人的需要。鉴于以上原因,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针对农村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的现状,倡导社会团体和高校学生共同参与。如消费者协会可以针对假冒伪劣农用物资坑农、害农事件对农民进行法律援助;高校可组织学生以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形式加入法律援助的服务工作,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力量。再次,要建立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在实际工作中,个别法律服务机构人员鉴于对经济因素的考虑和经费的不足,出现办案敷衍等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立评查标准,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设立公示程序,使案件的办理更加公正高效,使农民的权益免受二次侵害。

        (五)广泛开展普法宣传以案释法提高农民法律素质

        农民的法律素质直接影响到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普法教育是关键。首先,普法活动形式要灵活多样。通过在农村举行法律知识巡回宣讲,法律咨询、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法律政策的宣传,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知识手册、宣传橱窗等传统媒介,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传媒平台,加强依法维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学法的积极性。其次,普法活动要形成长效机制。加强农村普法机制建设,强化普法工作领导,整合各方资源,把农村普法工作当作一项长期任务来抓,制定中长期普法规划,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再次,普法活动要以注重实效为目的。要把法治教育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创建的重要内容,纳入乡规民约之中,让农民学法、懂法、用法,让法律知识转化为自己的认识和行动,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