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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法说案】交通法规知多少?骑行非机动车转弯时应伸手示意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2/7/19 15:31: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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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肆意转弯、突然猛拐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自行车骑行人转弯时提前伸手示意,让其他骑行人知道你的转弯讯息,你提前伸手示意,他减速让行,小小的动作就能避免一场事故的发生。近期,金昌中院审结了一起与骑行自行车转弯时未伸手示意有关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1日,李某在某厂区一丁字路口非机动车道上骑乘自行车右转弯时未伸手示意,金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从后方追尾李某的自行车。金某被倒地的电动自行车砸中,其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在事故发生后随即离开现场。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李某逃逸、金某骑车尾随前车距离过近为由,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官说法

        金某在李某后方2至3米处时即发现李某向路口右转弯,其应当减速并保持车距,但其未能控制己方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状态而撞击到前车,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关于“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规定。金某的损害后果与其提前发现李某转弯后仍撞击到前车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过错明显。李某未经报警处理即离开事故现场,交警部门作出“李某逃逸”的认定符合道路交通法规的相关规定,但金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在李某离开事故现场前即已发生,在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中,该“逃逸”行为与事故中金某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仅因李某存在“逃逸”行为就判定由其赔偿金某的大部分损失。李某骑乘自行车转弯时未按规定伸手示意,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四项关于“转弯前应伸手示意”的规定,与事故发生并造成金某人身伤害的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民事损害后果发生负次要责任,其应承担金某损失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金某应自行承担其损失的百分之七十,法院遂据此作出了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