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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法说案】守护创新向“傍名牌”说不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金昌法院 发布时间:2023/2/6 8:58: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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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    言

            近日,金昌中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产生的商标侵权纠纷。因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其提供的服务存在“傍名牌”的行为而被认定为侵权,最终判令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A公司享有某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注册商标的核定范围包括餐厅。2022年,A公司发现B个体工商户在其店面门头、名片、餐巾纸、菜单上使用了注册商标,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B个体工商户停止在其个体工商户字号中使用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A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在我省餐饮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B个体工商户在其字号和经营中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考虑B个体工商户在诉讼中已主动停止侵权及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等因素,判决:B个体工商户向A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傍名牌”实际并非法律术语,是指市场经济活动中以各种方式刻意模仿、攀附在先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并加以使用,进而达到与知名商标相混淆的效果,意图使消费者将其产品误以为与知名商标有直接关联,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侵害知名商标权利人利益的行为。最常见的“傍名牌”方式是将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使用甚至突出使用,以及将模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进行使用。司法实践中,“傍名牌”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和/或不正当竞争。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温馨提示

            合法经营是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前提。在国家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时代背景之下,侵权人企图通过“傍名牌”,蹭他人知名度的违法行为创造交易机会,获取不法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