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偶尔会碰到有人因图“省事”把物品从楼上扔下去的经历,不仅没有公德心,也很容易发生意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当怎么划分呢?近日,金昌中院顺利调解了一起高空抛物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17日,收废旧人员马某在金川区居民郑某家收废旧的太阳能,马某将废旧太阳能拆卸搬运时,与郑某商定将太阳能从楼顶抛下,期间王某骑电动车经过时被上述太阳能砸伤,此次事故造成王某多处骨折,经治疗后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官说法:基于郑某与马某共同商定将太阳能热水器从楼顶运至楼下的方式性质,可以认定本案属因二人合意高空抛物发生事故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因高空抛物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判定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二人对造成事故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本案中,郑某与马某在搬运过程中达成了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将太阳能热水器从楼顶运至楼下的合意,双方在抛物过程中进行了分工,因此一人实施的行为效力及与另一人。故应当依法判定郑某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作出判令郑某、马某连带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的决定。一审判决后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官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及马某现实履行能力等情况进行释法说理,说服马某、郑某与王某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调解协议,郑某及马某当场履行了部分赔偿义务。
法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抛掷物品或者坠物的处罚,分为承担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例如,抛物或者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赔偿侵权责任;如果是故意抛掷物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抛掷者要承担刑事责任。高空抛物属法律禁止的行为,本案中,郑某与马某共同商定实施抛物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存在过错。双方抛物的行为与王某遭受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郑某与马某的行为对王某构成侵权,应连带赔偿王某的经济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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