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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案件调查报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白银市中院 发布时间:2020/4/21 10:37: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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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在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案件类型日趋复杂、案件审理难度越来越高的情况下,因各种因素导致的再审案件也呈现出了总体增多趋势,影响了案件质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损害了司法公信力。针对此问题,平川区法院审管办对2016年以来的再审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着重围绕再审案件的成因、再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再审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1月至2019年4月我院共受理12件(民事11件、刑事件1件)再审案件,其中2016年2件、2017年6件、2018年2件、2019年2件,原审为判决结案6件、调解结案5件,裁定1件。截止目前审结11件。

        从启动再审的程序看:院长发现本院裁判、调解错误的有8件,占66.7%;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2件,占16.67%;当事人申请再审2件,占16.67%。

        从院长发现本院裁判、调解错误的来源看:1、案件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发现原审错误向院长汇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5件。2、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虽然被驳回,但在审查中发现原审确实存在错误2件。  

        从再审结果看:判决撤销原审裁判、调解的8件,调解2件,撤诉1件。再审作出判决的当事人上诉4件,其中市中院维持3件,1件在上诉过程中当事人撤诉。

        二、引起再审的原因

        决定再审的12件案件原审结案后,双方当事人基本对判决或调解没有异议,服判息诉,但随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案件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错误,导致案件再审。

        (一)程序错误5件

        1、送达程序违法3件。1件是被告有明确的送达地址,但在未向被告送达的情况下,以向被告无法送达为由驳回起诉。1件是未向更换后的被告法定代表人送达,而向更换前的法定代表人送达,被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1件是通过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要求将材料转交另一被告代收,但该被告未到庭,进入执行程序后被告否认接到法院电话通知,以未收到应诉材料、开庭传票、未参加庭审为由提起再审。因审判人员未进行电话录音,该案最终决定再审。

        2、委托授权程序违法2件。委托授权书未经委托人签名委托,由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委托人称对案件毫不知情。

        (二)实体错误7件。

        1、调解书无法执行2件。周某平与高某虎、高某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某雷与于某喜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局认为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内容或无法执行,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再审。

        2、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1件。冯某海与刘某新、祁某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刘某新与祁某峰为夫妻双方,妻子刘某新向法庭提交了虚假的离婚证明,原告撤回对丈夫祁某峰的诉讼请求后,达成调解协议,执行过程中被原告发现刘某新与祁某峰夫妻双方未离婚,申请再审。

        3、当事人隐瞒主要事实1件。原告张某花与被告定西地区红旗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花在原审中向法庭隐瞒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事实,导致案件最终做出了被告定西地区红旗山煤矿与原告张某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决,案件执行中,定西地区红旗山煤矿提出了原告张某花已经领取养老金的事实,申请再审。

        4、裁判文书主文出错2件。1件是边某琴与焦某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审判决焦某兵将借款返还给原告委托代理人;1件是张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原审将被告人张某某刑期计算错误。

        5、当事人起诉被告错误1件。因原审原告刘某起诉被告包某某错误,导致案件在执行中无具体可执行对象。

        三、再审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申请再审案件和决定再审案件数量少,审判人员普遍没有审查过申请再审案件和审理过再审案件,对再审审查、审理程序较为生疏,在再审申请审查和再审案件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

        1、决定再审裁定不规范。一是再审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再审裁定由该合议庭署名。我院决定再审的12件中,有2件决定再审审判组成人员为1人。二是决定再审的裁定中不能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在裁定决定再审的同时,如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正在执行程序中,应裁定中止执行。

        2、决定再审裁定院长不宜署名。我院在依据民诉法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再审时,裁定普遍由院长署名。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六条,再审审查案件宜由审查案件的合议庭人员署名。

        3、再审案件庭审程序存在问题。经统计,已结的11件再审案件中,大部分再审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存在庭审程序错误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未对当事人宣读再审决定,也未向当事人释明再审的原因,没有严格执行民诉法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仍错误的按照一审庭审程序进行。

        4、再审判决中对当事人申请撤销原判决请求未进行分析说理,直接判决撤销原判。

        5、再审以调解方式结案,未对原法律文书失效进行告知。我院再审案件中有2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再审作出调解书的同时,未在调解书中或者庭审中向当事人说明原法律文书失效。

        6、对导致案件再审的当事人未追究责任。有4件再审案件是因为当事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委托手续甚至伪造证据等原因造成案件再审,但我院在案件再审后,未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7、再审案件研判问责不力,未对原审错误进行研判并视情形决定是否问责。

         

        三、工作建议

        案件审理错误造成再审,对法官形象、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都有很大的负面影响。针对我院的再审案件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减少、杜绝和规范再审案件。

        一是突出抓好送达和委托两个环节的工作。要严格依照民诉法、民诉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送达工作的规定,做到依法送达,依法办理委托手续,及时留痕,坚决杜绝为了急于结案,不向被告送达径行驳回起诉结案,不和委托人联系核实委托事项径行开庭审理,不将追加当事人的情况向其他当事人告知等不规范执法行为。

        二是充分考虑法律文书的确定性和可执行性。要认真学习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避免法律文书出现内容表述不清、主文存有歧义、执行内容模糊等情况。尤其在金钱给付案件达成调解协议时,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应将利息计算的时点、条件写明,使其不生歧义。

        三是要加大审查力度。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劳动争议、公司分立(合并)、企业破产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的案件审理中,以及当事人自认达成调解协议的,适当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或者补充证明材料。要谨防为快结案多结案,怠于履行职责,对当事人的不正常言行警惕性不高,对证据的审查不细致,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出现。

        四是要依法严惩委托造假、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从目前的案件审理情况看,当事人在庭审中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作虚假陈述、一审中故意不提交证据等行为普遍没有受到依法制裁,甚至于有些当事人在办理授权委托书时顶替他人签名造假,向法庭提供虚假证据,相互串通达成调解协议等,最终导致案件生效后发现问题启动再审。在今后的案件审理执行中,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对妨害诉讼的虚假行为予以罚款、拘留;满足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