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顺应司法改革,建立健全审判委员会各项机制,积极推进审判委员会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日趋规范,会议质量不断提高,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审理执行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推动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但通过总结分析,对照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对照先进法院,我院审判委员会的运行也存在短板和不足之处。
一、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不平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四项:1、总结审判工作经验;2、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3、讨论决定案件是否应当再审;4、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2020年我院共召开审判委员会17次,总结审判工作经验1项,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5件,职务犯罪案件5件、涉及扫黑除恶案件2件,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案件是否决定再审12件,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11项。我院审判委员会职能发挥主要集中在案件讨论上,尤其是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发挥、受力点明显不平衡,总结审判经验上乏善可陈。
原因在于业务口以及审管办均没有对审判执行工作进行深入系统的总结和思考,并形成书面做法或经验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探讨,导致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基本没有发挥。
二、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居高不下
2019年我院审委会讨论案件共42件,其中民事20件(涉及再审12件)、非诉行政执行1件、刑事20件(涉及再审0件)、执行1件;2020年共51件,其中民事29件(涉及再审16件)、刑事12件(涉及再审2件)、执行10件。经我院主动联系了解到:2020年白银市中院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43件、白银区法院63件、景泰法院12件、会宁、靖远法院均不足10件、永登法院2020年结案数与我院基本持平,全年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28件,以上法院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类型主要为刑事扫黑除恶案件和再审案件。
我院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多的原因在于:一是没有严格依照相关规定限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8.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2)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4)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5)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6)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职务犯罪案件“一刀切”全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020年提交5件,占刑事提交案件的41.67 %。执行案件偏多,2020年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执行案件10件,提交的原因主要为案情重大复杂。二是再审案件居高不下,2020年提交16件,占提交案件的31.37%,其中涉及民事再审15件,占提交民事案件的51.72%。再审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再审提交审委会一次,再审决定撤销原判再提交一次,增加了很大的工作量。
三、审理报告质量不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2条规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主审)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有合议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目前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的绝大多数审理报告基本上和裁判文书内容完全一致,部分审理报告尚达不到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均没有书面撰写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
导致审理报告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司法能力不足,裁判文书写作简单化、模式化问题突出,写作水平整体不高,存在证据采信不充分、不扎实,判决理由不透彻、不明了,适用法律不规范、不缜密的通病。
四、委员发言质量有待提高
由于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数量多、类型复杂,加之审判委员会委员多为一线审判法官工作繁忙,在会前不能认真的审阅审理报告,更谈不上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增强对审判活动的亲历性,不能全面准确的掌握讨论案件的基本案情和争议焦点,导致会上发言缺乏准度和深度。
五、个别规定执行不严
一是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以外的人员列席会议。2020年检察院列席案件10件,其中检察长或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8件,其他人员列席2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19条规定,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检察院列席审委会人员不符合规定。二是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理由在裁判文书中未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第2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我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裁判文书通常只写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写理由。
针对上述问题,立足我院实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一、审判委员会工作重心向总结审判经验倾斜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其他带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由对口业务庭室在进行深入研判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书面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院内工作规定、工作通知或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全院执行,推动审委会职能由单一研判重大疑难案件向研判案件与审判指导两者兼顾的方向转变,确保职能重心集中于宏观指导及审判经验总结上,而非大量个案如何裁判的讨论与研究。
二、严格控制提交案件数量。
一是着力遏制再审案件居高不下的势头。针对我院再审案件高发的原因,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杜绝审判执行相互冲突导致案件再审;紧盯委托代理、裁判文书送达、证据审核认定等易出问题环节,谨防办案随意导致案件再审。二是控制刑事案件提交讨论数量。职务犯罪案件中如不具备提交审判委员会法定情形可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全面推广专业法官会议机制。在完善民事专业法官会议运行机制的同时,推进执行专业法官会议机制运行,探索刑庭法官和有刑事审判工作经历的法官共同组成刑事法官专业会议,将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前置过滤机制,切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和作用,使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得以提前解决,减少进入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
三、着力提升审判委员会会议质量
一是提高审理报告质量。结合相关规定,制订审理报告模板,规范审理报告制作格式,突出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类案检索,纳入“三个规定”落实情况,审管办严格把关,逐步提高审理报告制作水平。二是增强案件研判能力。审委会委员要高度重视、审慎对待提交会议的案件,及早审读审理报告,必要时查阅案件卷宗、观看庭审视频,增强审判亲历性,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体现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应有水平。三是严格执行规程。细化完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审委会讨论案件发言、表决、列席等机制,确保审判委员会依法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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