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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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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武威中院 发布时间:2019/8/27 14:49: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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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法院执行信访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办理涉执信访案件办理流程规范》、《人民法院执行申诉信访案件核销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信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反映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及投诉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材料包括信访室等相关部门收转其他有关单位按程序批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及其他途径收到的信访件

              第二条 执行信访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辖、归口管理原则,执行法院是信访处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三条 全市法院执行信访监督机构应有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和办理信访事项,并由执行局长或副局长具体分管申诉信访监督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法院执行信访负责人受理执行来信来访的,应及时登记。执行信访登记,实行一事一档,有访必登原则登记事项包括:来访(件)时间、来源、信访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案件当事人、执行案号、来访(件)内容摘要、拟办意见等。

              第五条 全市各法院执行信访负责人对收到的申诉信访材料应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反映的是本院执行问题的,应予受理反映上级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信访人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于执行问题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诉信访人向有关单位和部门反映。

              第六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指定专人负责完成登记事项,并将申诉书、执行依据、法律文书、信访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备案,登记后及时报送执行部门信访工作负责人审核。领导审核通过后,要确定具体承办人办理。

              第七条 承办人对具体情况依据规定进行甄别。直接结案的,必须写明具体理由,报执行部门信访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执行机构建立信访日常接待制度,认真办理初信初访。对信访人反映正在执行中的案件事项的,可采用预约接访,由信访接待人员与执行法官联系后确定接待时间进行解答。对重复来访的,原则上由执行局长负责接待。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属执行异议的,告知、引导其通过异议程序解决。

              经审查发现反映事项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转纪检监察部门审查。

              第九条 全市各法院执行信访负责人在审查执行来信来访事项时,应当阅读或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第十条 执行信访案件决定受理的,执行信访负责人应告知信访人,定期出具书面审查处理意见,上级法院交办的,按照督办平台和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一条 全市各法院执行局积极做好辖区内上访老户的稳控工作,预防越级访、群体访、暴力访的产生,服从上级法院指令,必要时建立分管院长、执行领导包案机制,定时、定期包案处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第十二条 信访案件经书面答复,信访人仍然不服反映至上一级法院的。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上报相关信访案件的情况,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携卷汇报案件情况。

              第十三条 信访人越级向级法院信访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十四条 市中院执行信访主管领导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执行申诉、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执行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执行信访事项的;

              (四)不落实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各县区法院执行局信访负责人收到改进建议之日起7日内反馈执行信访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上级法院通过执行信访督办平台转交的涉执赴省访、进京访案件,执行法院应在收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甄别,并于15日内反馈办理信息,在系统内上传文书并报结。

             涉执进京访的,执行法院应同时向市中院书面提交案件情况报告及化解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全市各法院执行申诉信访主管领导对本院转处、督办的信访案件按季度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纳入当年执行工作考评。

              第十七条 在办理执行信访申诉案件中,发现有关问题实行责任倒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和单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建议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建议调整工作岗位等措施,并可视情况会同法院纪检组追究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信访案件数量大或化解率低的;

             (二)对于初次信访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纠而不果,造成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三)不执行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监督要求的;

             (四)推诿、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申诉事项的;

             (五)对于重大信访申诉事项和申诉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全市各法院执行对本院信访、来市访、赴省访、进京访案件统一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包括信访件登记、相关领导批示、受理告知、受理告知送达回执、调查记录、约谈或协调会议记录、相关证据材料、处理(答复)意见书、处理(答复)意见书送达回执或邮寄凭证。并对信访案件统一保管、妥善保存、归档。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