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诉讼费的收取、退费、划转、结算等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第481号令)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法院诉讼费收缴管理的通知》(甘高法发〔2015〕99 号)的规定要求,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诉讼费的预收
1、案件当事人持立案庭开具的《预收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办理缴费事宜(缴费时必须在银行凭单上注明“诉讼费”字样)。
2、当事人缴费后,凭《预收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和农业银行武威城区西凉支行开具的收讫有效票据,到财务室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并将第四联(附卷联)交至立案庭或负责庭室进行立案。
二、诉讼费的管理
财务按规定分账独立核算诉讼费账务,定期将收取的诉讼费全额上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系统诉讼费汇缴专户”。退费备用金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专户”统一拨付我院账户专项用于退还诉讼费。
三、诉讼费的退还与结算
1、案件审结后,无需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案件当事人可凭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到财务室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
2、案件审结后,需给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由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持案件审理部门开具的退费审批表等材料到财务室办理退费手续。
3、退费需提供的材料:
(1)当事人的退费申请(需在申请正文中载明退费金额、收款人名称、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名称等,不得另行加注)。当事人为法人的,须在申请上加盖单位印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须在申请上签名;
(2)经案件主办法官签字、庭室领导审签、分管领导核批的退费审批表;
(3)当事人为法人的,开具加盖收款人财务专用章或单位印章的收款收据;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开具收款人签名的收款收条;
(4)当事人为法人的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5)授权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加盖委托人公章或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原件、复印件;
(7)裁判文书复印件。
4、诉讼费退费采用1000元以下现金支退,1000以上(含1000元)采用银行汇款方式支退。
5、退费手续办理完毕后,案件当事人可凭裁判文书和《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预收)》原件、复印件到财务室换取《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结算)》。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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