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依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调解速裁 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第二条 积极推进要素式审判,全面梳理适宜要素式审理的案件类型,依法、规范制作格式化案件要素表,供当事人下载和书面填写。立案工作人员或受其指导的诉讼服务志愿者应当指导当事人填写案件要素表。
第三条登记立案后,对于事实清楚的民事案件引入预立案阶段的诉前调解分流机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在7日内,由立案审判团队的专职调解员先行调解。
第四条 推动建立“案由+要素”智能识别模式,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为目标,让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立案环节推行“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解决好异地诉讼难问题,促进纠纷及时快速解决。
第五条 设立专职程序分流员。程序分流员由立案庭法官助理担任。程序分流员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或者其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先行调解的,将案件导入多元调解;
(2)根据案件类型特点、法律适用、社会影响、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在登记立案时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
(3)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4)对先行调解案件的调解期限进行跟踪、提示、督促和监督;
(5)做好调解向速裁、速裁向后端审判程序转换的衔接工作;
(6)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立案庭对统一纳入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的各类案件,按照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统一分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程序分流员进行指定分案:
(1)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或者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长承办的;
(2)对系列性案件、关联性案件、人数众多诉求一致的群体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
(4)院庭长根据个别案件监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议的;
(4)其他不适宜随机分案的案件。
指定分案情况,应当在办公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第七条下列案件应当适用速裁程序: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诉前财产保全审查案件;
(3)诉前证据保全审查案件;
(4)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5)裁定不予受理的一、二审案件;
(6)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上诉案件;
(7)上诉未缴受理费的案件;
(8)基层法院请示的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案件;
(9)民事一审诉前调解案件;
(10)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
(11)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及抗诉审查案件;
(12)基层法院司惩向本院申请复议案件;
(13)其他适宜速裁的案件。
下列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1)发回重审后再上诉的案件;新类型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
(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指令立案受理、指定审理、指定管辖,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案件;
(4)再审案件;
(5)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6)社会影响大、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及群体性的案件;
(5)其他不宜速裁的案件。
第八条民事一审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的原则。
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简便、快捷、便民和注重调解的原则。
第九条应当建立以系统智能识别为主、人工识别为辅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第十条对于在速裁范围内的案件,在立案后直接交由速裁团队办理;不宜速裁的案件,交由其他专业化审判团队办理。探索运用大数据手段,实现对案件繁简智能识别、自动分流。
按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系统自动标注“速裁”标记;案件审结的,书记员应当在巻宗封面中标注。
第十一条强化庭前准备,推行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刑事速裁程序案件权利义务庭前告知制度,制定定时人诉讼权利义务、法庭纪律等内容的告知书,庭前一次性书面告知,开庭审理时无需重复宣读。
第十二条对于专业类简单案件,逐步建立 可供法官参考的类型化庭审模板,归纳常见类型案件的审理要点,提高庭审效率。
第十三条根据法院审级、案件类型、庭审情况等对民事裁判文书的体例结构及说理进行繁简分流。
复杂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新类型、具有指导意义的简单案件,加强说理;其他简单案件类型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当庭宣判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通当简化。
当庭即时履行的简单民事案件,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相关情况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四条 本标准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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