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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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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党委政法委领导下的信访终结移交机制(试行)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武威中院 发布时间:2019/9/23 16:57: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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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确保工作实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的通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及《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依法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涉诉信访工作的经验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应当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涉诉信访终结机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职责,严格终结程序,确保终结质量。

        第二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终结涉诉信访案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终结。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法定职责和案件分工,依法进行终结工作。

        (二)确保质量。终结案件应明确责任人,实行严格审查,确保终结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从实体和程序上都经得起检验。

        (三)公开公正。应确保终结案件的公信力,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公开听证、公开质证、公开答复等方式,释法明理,增强终结案件的透明度和社会认可度。

        (四)慎用终结手段。案件终结要慎重,不得影响涉诉信访事项的公正处理,甚至激化矛盾,对当事人诉求尚有法律救济渠道的,一般不宜终结。因刑事案件失去破案条件、民事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等造成上访人生活严重困难的信访事项,原则上不子终结,重点要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救助帮扶和教育疏导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涉诉信访,仍然反复申诉、缠访闹访的,可依法终结:

        (一)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裁判公正的下列案件,可以纳入涉诉信访终结范围:

        1.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维持或者申诉审查驳回申诉,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刑事案件。

        2.经人民法院再审或者再审审查作出生效法律结论或者超过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或者经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法律监督决定的,或者支持法律监督决定后,人民法院又经再审或再审审查作出生效法律结论的民事、行政案件。

        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的终结范围,另行规定。

        裁判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已经依法纠正或者采取补正、补救等措施;审判活动中存在不违纪违法问题的,已经依纪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符合司法救助规定,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扶。

        对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教育疏导。

        第四条 报请终结认定的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做到四个到位:

        (一)法律问题解决到位。当事人信访事项所涉案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诉讼程序合法、案件定性准确、处理结论得当,经审查不存在执法错误,或者执法错误已经依法纠正。

        (二)执法责任追究到位。对执法办案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错误,或者有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已经依法依纪作出相应处理。

        (三)解释疏导到位。从法理、道理、情理等方面对涉诉信访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思想疏导。

        (四)司法救助到位。对信访人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规定的,已经给予必要的救助帮扶。

        第五条 报请终结认定的案件必须经过阅卷、审查、听证、协调化解、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及送达法律文书等程序,并同步形成阅卷笔录、审查报告、听证记录、化解工作记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法律文书、息诉罢访承诺书、稳控方案等文字性书面资料。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作出报请终结决定的信访案件要逐级呈报上级法院。在逐级呈报时还应当提交报请终结的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信访理由、原审情况、复查情况、解决方案、息诉罢访工作情况、信访原因分析、责任查究和后续工作建议等内容。

        第六条 全市法院报请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中级法院信访室统一审核、齐备所有材料后上报省法院信访室,由省院信访室按照《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办理。

        第七条 决定是否报请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由案件承办法院合议庭审查评议后决定,经合议庭审查评议认为符合终结条件且应当终结的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基层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自行复查的拟报请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是否符合终结规定,是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呈请终结,由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合议庭审查评议决定后报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终结合议庭审查评议案件应当自案件移送终结合议庭后三个月内审结。终结合议庭办理的案件应当纳入审判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终结的案件,全市两级法院办案单位应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终结决定制作案件终结通知书。除终结过程中上访当事人书面承诺息诉罢访的情形外,全市两级法院办案单位应向上访当事人送达终结决定通知书,或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向上访当事人直接送达终结决定,送达时一并作好记录。对已经终结的案件,两级法院要在信访室或其它公共接场所予以公示。

        第九条 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终结的案件,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将案件终结的后续资料全部收集齐全,立卷成册,与其它信访卷宗一并存档备案。

        第十条 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将终结案件信息及时通报市、县(区)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信访局和有关部门,并按相关规定将已经终结的涉诉信访案件及时移交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及信访人所在地基层综治维稳组织落实教育帮扶及矛盾化解工作,实现责任主体的转移,共同做好上访当事人的息诉罢访工作,确保涉诉终结案件有序退出。

        第十一条 经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予终结或者不应终结的案件,由报请法院继续进行法律审查或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做好矛盾化解和教育稳控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