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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研究

        来源:张掖中院 作者:王力珍 焦飞 责任编辑:张掖中院 发布时间:2020/10/29 9:19:3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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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当前,各级法院在适用在线诉讼、网上庭审时尚存在认识不足和制度不统一、不完备的问题,限制了人民法院推进智慧法院、线上审判的建设。本文从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当前存在的平台使用及程序启动、送达规则、庭审规范、证据交换及质证等紧贴实践的角度出发进行初步的研究,参考国内先行互联网法院的实践经验,从在线诉讼规则制定、信息化技术的应用等方面提出一些相应建议。目标在于充分运用在线诉讼方式,缓解当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效能的发挥,适应人民群众互联网信息化时代的司法需求、降低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成本、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司法服务。本文全文共计6556字。

        【主要创新观点】

        1. 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应在符合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民商事诉讼原则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处分原则的实现,制定一套完整的规范。二、要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在线诉讼平台的运用。优化当前在线诉讼服务平台主要由当事人自助操作的现状,强化法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使用在线诉讼平台的指导、帮助作用。三、完善电子送达规则的内涵,创新电子送达的方式以及效力认定问题,如电话送达、即时通信软件送达。四、对证据交换及质证,应通过专门设备进行实时影像传递,大力推广使用远程在线勘验的方式。

          【关键词】民商事在线诉讼  信息化建设  司法效率

                                       (全文共 6939字)

           

          【以下正文】

          一、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近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民商事审判工作随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创新驱动战略、我国自主创新活力和能力的增强和人民法院民事合法权利司法保护的力度、水平的提升,我国民商事审判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在普遍呈现案件数量增长快、涉及专业技术领域广企业商业维权关联案件占比大等特点。同时,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产业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壮大、普及,目前已是我国社会治理、群众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周强院长强调,信息化是人民法院又一场深刻的自我革命,信息化已成为司法能力和司法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新的审判方式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在线诉讼是未来的大势所趋,我们应对这一新生事物的诉讼规则在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框架内进行了解、研究和规范。

          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信息化资源,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动智慧法院建设,为在线诉讼的发展打好了思想准备、完善了硬件设备、网络设备基础和一系列有益尝试。可以说,在线诉讼的硬件基础都已完备。尤其在今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期间,全国各级法院纷纷推行在线诉讼,为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经济秩序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让我们进一步确定推行在线诉讼方向的正确性。与此同时,民商事在线诉讼目前虽处于刚刚起步的发展阶段,存在许多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但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民商事在线诉讼不仅仅只是将庭审现场迁移到视频端,而是需针对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充分利用在线诉讼的优势,对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进行研究,以达到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二、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信息化建设加速,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民商事案件数量近年来不断上升,跨区域的商事、民事活动也随之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加之面对传统审判模式诉讼效率低下、费用高昂、大量司法资源浪费、证人难以出庭等困难,使得现有的权利保障机制,难以充分保障公众的权利,最后造成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保障和维护,这需要我们对现行的司法体制进行改革,以适应在新形势下维护群众权益和利益,保障国家高效运转的需要。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是信息化时代的司法现象,是互联网高度发展时期审判制度相适应的必然产物。民商事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其诉讼主体复杂、案由多样、案件数量大,进而产生了对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需求。但目前各级法院对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诉讼规则的讨论和研究尚在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统一规范。根据民商事案件自身特点,本文重点讨论在线诉讼平台使用及程序启动、送达规则、庭审规范、证据交换及质证等四个方面的问题。

          三、对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重点问题的建议

          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尚无统一文件,可参考我国首家从当事人起诉到最后宣判全部通过网络在线进行的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先进经验。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根据调研和实现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杭州互联网法院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杭州互联网法院网上庭审规范》等文件。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在线诉讼平台使用及程序启动问题

          当前尚未对民商事案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采用在线诉讼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各级法院主要遵循诉讼当事人自愿、平等原则征求双方意见开展在线诉讼活动。但在没有统一标准的规范且在线诉讼全程网络化和数据化的背景下,双方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需具备高度的主动性、自主性,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均独立操作,这对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互联网的应用水平提出了双重挑战。在很多案件中事实上无形中为互联网应用水平不高的案件当事人或律师设置了障碍,尤其是涉及平台使用、案件程序性问题上的操作,由于当事人不懂不会又担心产生不利诉讼后果,造成不愿使用在线诉讼平台的心理,隐形提高了寻求司法救济化解矛盾的门槛。例如在原告起诉时,需要在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平台上提交身份证明、诉状、初步证据等电子材料,选择起诉类型、案由等信息,被告应诉时需要在线接收应诉资料并提交答辩状等,因诉讼行为具有一定的门槛又往往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具有很大影响,在没有法院工作人员现场答疑解惑的情况下,往往会使当事人产生畏难心理,进而拒绝使用在线诉讼平台或使用在线诉讼平台为其诉讼带来被动、劣势,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针对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平台使用及程序启动问题。首先,应制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标准,明确民商事案件采用在线诉讼的启动条件,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以规定的形式确保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保证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处分原则的实现。最后,人民法院应利用技术手段从根本上化解困扰当事人的互联网应用水平参差不齐、不足的问题,即依托现有的在线诉讼服务平台,在当事人端加入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在线指引、解答功能,确保各方当事人都不会因互联网应用技术水平的差异而导致合法诉讼权利受损。例如,在起诉受理阶段,受理案件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能够在当事人在线诉讼平台终端以视频、音频、文字的方式和当事人进行直接交流,如同在线下一样指导当事人顺利立案;在审理阶段,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可以在在线诉讼平台与当事人直接交流,引导当事人完成在线电子送达、申请或其他文字材料的上传、案件审理进程的查询等各项功能。要强化法院工作人员在在线诉讼平台中的作用,以谁承办、谁在线服务的原则,使当事人真正感受到在线诉讼的便捷、低成本、高效率,彻底打消当事人对在线诉讼平台这一新生事物的陌生与疑惑,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与效率的提升。

          (二)送达规则问题

          送达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础性诉讼制度,送达活动也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最根本的诉讼活动,贯穿诉讼的始终。在线诉讼规则中,送达制度由于主要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其送达规则有其特殊性,需要加以研究。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被告关联。诉讼平台系统收到起诉信息后自动发送案件信息、案件关联码和诉讼平台网址至原告提供的被告手机。被告接到信息后即可网上应诉,登陆诉讼平台注册账户,完成身份认证,输入接收到的案件关联码,完成案件关联,查看案件信息和诉讼材料。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已上网查阅了法院发送的相关诉讼材料,但未按规定关联案件,视为已经完成送达。第二十二条规定:文书送达。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诉讼材料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以及绑定诉讼平台的手机号、电子邮箱、阿里旺旺、微信(下称电子地址)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陆后可在诉讼平台随时查看法律文书。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还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或电话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时间、送达地址、收发账户、拨打与接听电话号码、送达的文书名称,保留凭证,存卷备查。可以看出,其主要特点有:第一,明显突破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将判决文书等裁判文书排除在电子送达方式外的规定。第二,该规定明确以电话送达的方式送达其他法律文书没有法律依据。第三,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了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而该规定以向绑定诉讼平台的手机号、电子邮箱、阿里旺旺、微信推送的形式进行送达的方式不完全符合民诉法解释的规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电子送达的范围、方式、效力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主要有:可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诉讼平台、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等;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人口流动性的进一步加剧,传统的送达方式在送达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上愈来愈力不从心,借助信息化社会建设的“东风”强化电子送达方式的使用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在线诉讼过程中优先使用电子送达方式,进一步明确在充分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征得其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裁判文书也使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对于电子送达生效规则,应明确“到达生效”和“收悉生效”两种送达生效标准和情形。对受送达人在事前送达约定和送达确认过程中主动提供或确认的电子地址,适用“到达生效”主义,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即为有效送达。在非当事人主动提供地址的情况下,法院向常用电子地址或者能够获取的其他电子地址送达的,适用“收悉生效”主义。具体而言,确认“收悉”分为两种类型:第一,不可推翻的直接确认,即符合“受送达人回复已收到送达材料,或者根据送达内容作出相应诉讼行为”情形时,视为送达成功,且效力不可推翻;第二,可推翻的推定确认,即符合“受送达人的媒介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情形时,推定送达成功。若当事人举证证明非因主观过错确未“收悉”,则不能视为有效送达,送达效力可被推翻。同时,通过完善司法解释等方式,将使用电话送达方式送达诉讼过程中程序性事项纳入电子送达方式的范畴,制定电话送达录音介质的保存、使用的规定,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基础上,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及频率。

        2. 庭审规范问题

          由于在线诉讼庭审多使用网络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与传统庭审方式存在很大不同,因此在线诉讼应在《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基础上做出符合其网络特点的规定,目前,杭州、重庆、广州等地的互联网法院均出台了有关在线庭审规定,为在线诉讼庭审秩序的规则制定积累了宝贵经验。在线诉讼庭审规范中,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有:第一,在线诉讼庭审规范尚不统一、明确。第二,法官对于违反庭审秩序的当事人、律师、旁听者应如何处理。第三,如何确定是否因技术故障等外在其他因素导致正常在线庭审活动受干扰或被迫中止的认定。在参考上述法院的实践经验,结合《法庭规则》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应当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制定推行统一的在线诉讼庭审秩序规则,以维护法庭安全和秩序,保障庭审活动正常进行,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公众旁听,促进司法公正,彰显司法权威。规则中应明确当事人应在具备一定条件下的场所以在线视频的方式进行庭审、当事人在线庭审的系统应由法院工作人员为主体操作或提供相应的指导、当事人身份验证应综合公民身份证、生物识别和登录账号识别等多项手段、庭审过程完整录音录像、对于违反庭审规则的当事人重点采取当庭劝阻、庭后处罚等方式追究责任。同时,要进一步落实庭审旁听制度,以网上实名认证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核查,并在网上旁听、直播过程中合理设置一定的网络视频延迟,防止证人、鉴定人等擅自进入网上庭审现场,影响案件审理公平。

        3. 证据交换及质证问题

          近年来,民商事案件呈现从线下转到线上,其中大量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都与互联网有关或发生在互联网上,这对民商事案件开展在线诉讼提供了便利。但也要看到,民商事案件普遍存在各类证据材料多、有实物证据或公证材料的特点,在传统的诉讼规则中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充分、详细的举证质证过程,但在在线诉讼中民商事案件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存在诸多不便,当事人无法查验证据原件或进行实物的现场比对,甚至造成当事人实体权益的受损。但不能因此就否定在线诉讼在民商事案件中的适用,应充分理解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下,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在解决上述难题,做到民商事案件审判真正实现全流程网上在线进行。

          对此,民商事案件在线诉讼规则对证据交换及质证环节的规定应作出分类。第一,对于电子数据类的证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电子数据类证据的制作、提交、认定、质证等环节的规范,做到全程在线上进行。第二,对于书面证据或实物证据,可要求当事人在庭审前将书面证据或实物证据提前提交至人民法院,通过在线庭审中采用远程在线方式勘验,以完成证据交换和质证环节。对于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采用远程示证方式勘验有疑问的,法院可以通过邮寄、线下比对等方式进行进一步核实。例如在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的庭审过程中采用视频连线,通过对实物证据进行实时影像传递,以远程示证的方式顺利完成了对被诉侵权产品争议技术特征的比对工作。该案中,经公证程序保存的被诉侵权产品系玻璃制易碎品,难于远途运输,但对产品的争议技术特征进行比对是本案的必要环节。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该案决定通过远程示证的方式勘验证据实物,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实时展示的产品结构展开激烈交锋,合议庭根据双方意见并结合已提交的照片和视频,顺利完成了争议技术特征的比对工作。这就需要继续加强和充分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以先进互联网技术手段使在线证据交换及质证方式能够达到同线下进行一样的效果。

          四、结语

          在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深化智慧法院建设,实现智能化升级的大背景下,在线诉讼是未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前进的正确方向。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当事人因疫情防控不能出庭参加审理,原本应该审结的案件被迫延期。面对这一情况,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转变工作理念和模式,运用近年来“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成果,积极开展远程立案、网上审判、智慧执行,努力让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至6月,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案件新收1320万件,同比持平;已结1080万件,收结比与去年同期持平。最高法在2月份就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各级法院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可见,在线诉讼服务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毫无疑问是提升法官办事效率,提高单位时间内办案数量,利民诉讼、利民维权,获得人民好评,提升司法公信的最佳方式。在线诉讼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破解制约当事人寻求民商事司法保护在时空、时间上的限制,发挥了民商事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